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3-0008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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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充换电站项目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3〕58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充换电站项目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3〕1533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将窑沟乡阳坡村集体农用地(林地)1.583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5838公顷,以出让方式作为清水河县充换电站项目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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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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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充换电站项目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3〕58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充换电站项目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3〕1533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将窑沟乡阳坡村集体农用地(林地)1.583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5838公顷,以出让方式作为清水河县充换电站项目新能源重卡项目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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