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3〕142号)和《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报件名称的函》“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30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清水河县国有南壕赖林场国有农用地9.9109公顷(林地8.9911公顷、其他草地0.5530公顷、农村道路0.36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清水河经济开发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使用土地审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使用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单位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使用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及时做好使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使用土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使用土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使用土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使用土地启动公告、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六、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使用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4月1日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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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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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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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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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3〕142号)和《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报件名称的函》“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30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清水河县国有南壕赖林场国有农用地9.9109公顷(林地8.9911公顷、其他草地0.5530公顷、农村道路0.36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清水河经济开发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使用土地审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使用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单位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使用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及时做好使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使用土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使用土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使用土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使用土地启动公告、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六、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使用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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