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新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呈报的《新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新政发﹝2024﹞15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24号)转发给你区,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新城区人民政府将保合少镇甲兰板村集体农用地0.0003公顷(农村道路0.0003公顷),未利用地0.3723公顷(裸土地0.37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3726公顷,作为新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二、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使用权公告、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区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四、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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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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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3-20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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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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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呈报的《新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新政发﹝2024﹞15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24号)转发给你区,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新城区人民政府将保合少镇甲兰板村集体农用地0.0003公顷(农村道路0.0003公顷),未利用地0.3723公顷(裸土地0.37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3726公顷,作为新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二、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使用权公告、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区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四、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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