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4-000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和政发〔2024〕34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52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将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丹岱祥苑社区集体农用地14.0914公顷(水浇地6.6173公顷、旱地0.9749公顷、乔木林地3.6333公顷、其他林地0.8015公顷、天然牧草地0.2406公顷、其他草地1.2825公顷、农村道路0.0798公顷、沟渠0.0078公顷、设施农用地0.453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399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25.4909公顷,作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收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征收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5月31日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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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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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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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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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和政发〔2024〕34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52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将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丹岱祥苑社区集体农用地14.0914公顷(水浇地6.6173公顷、旱地0.9749公顷、乔木林地3.6333公顷、其他林地0.8015公顷、天然牧草地0.2406公顷、其他草地1.2825公顷、农村道路0.0798公顷、沟渠0.0078公顷、设施农用地0.453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399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25.4909公顷,作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收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征收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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