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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5-000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28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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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5]37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5〕47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你县将韭菜庄乡双井子村集体农用地14.8286公顷(耕地12.6869公顷、林地0.7635公顷、草地0.2885公顷、田坎1.0724公顷、农村道路0.0173公顷)、未利用地0.6169公顷,十七沟村集体农用地4.9847公顷(耕地3.2753公顷、林地0.7157公顷、草地0.4743公顷、田坎0.2324公顷、农村道路0.28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20.4302公顷,作为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转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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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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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县呈报的《关于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5]37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5〕47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你县将韭菜庄乡双井子村集体农用地14.8286公顷(耕地12.6869公顷、林地0.7635公顷、草地0.2885公顷、田坎1.0724公顷、农村道路0.0173公顷)、未利用地0.6169公顷,十七沟村集体农用地4.9847公顷(耕地3.2753公顷、林地0.7157公顷、草地0.4743公顷、田坎0.2324公顷、农村道路0.28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20.4302公顷,作为清水河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转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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