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结合地方实际,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更新公布一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的工作安排,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2023年11月28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2023〕92号公布并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的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各旗县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严格安置标准实施。
政策解读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滕海民,联系电话:0471-4613572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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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结合地方实际,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更新公布一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的工作安排,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2023年11月28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2023〕92号公布并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的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各旗县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严格安置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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