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271N/2023-000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各共享单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确保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市区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实际,对《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呼交发〔2023〕28号文件附件2)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修订稿)》(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文作废。
附件: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修订稿)(试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修订稿)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建立完善共享单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应当遵守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在呼和浩特市经联席会议准入、市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准予备案通知书的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三条 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展。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组织开展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等级
第六条 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内容:
(一)运营机制包括资质证件、办公场地、人员管理和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二)科技化监管包括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和电子围栏管理两个方面。
(三)车辆管理包括车容车貌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含摆放人员配置情况、调度车辆配置情况、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精准停放技术应用)、车辆仓库管理(含仓库配置情况、仓库管理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含电单车头盔配置、电单车号牌安装)四个方面。
(四)用户服务包括用户保险、投诉受理和处理、用户信用制度三个方面。
(五)政企联动包括落实政策要求效率、重大活动响应配合、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和填报报表材料四个方面。
(六)加分项包括车辆摆放人员配置、交通安全文明宣传、公益活动和政府媒体表彰四个方面。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修订稿)(见附表)执行。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常规项(运营机制、科技化监管、车辆管理、用户服务、政企联动)和加分项,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实行基准分值100分、加分项10分的计分制。
第八条 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5分之间的,为良好;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为合格;
(四)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共享单车企业在考评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考评等级最高为良好。
第九条 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六)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七)停放秩序差且车辆摆放人员与投放车辆数比例低于1:150,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八)未经城管部门许可,私设投还车点位的;
(九)车辆未经备案即投放路面运营,经城管部门现场核查属实的;
(十)无特殊原因企业数据接入监管平台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出现缺项漏项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由考评组统一组织评分。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原则上每季度考评1次(必要情况下,经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启动该考评程序),考评结果作为每季度联席会议总量调控、企业配额增减及退出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考评组各成员单位于下一季度首月月中前,对照评分表中各自考核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和听取企业运营管理情况汇报等形式,完成对各企业的上一季度的考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提交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联合于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完成最终考评结果的通报,并在各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到企业配额调整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控制电单车规模的基础上,对单车和电单车数量进行统筹调整):
(一)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形式视当时市场总体规模和公共池配额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决定);
(二)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保持现有投放配额不变;
(三)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投放配额(具体数量视当时市场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决定),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投放配额(具体数量视当时市场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决定),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整改。一年内2次考评不合格,或一年内1次考评不合格且全年四次考评平均分排名末位的运营企业,责令其退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的营运,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准入。
(五)如在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未按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的,责令其退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的营运,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准入。
第五章 其他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管理工作档案,确保考评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单车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考评材料,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消极应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修订稿)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修订稿)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指标和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运营机制(5分) | 1 | 资质证件 (1分)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2 | 办公场地 (1分) | 在运营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车辆仓库存储和维保能力(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存储及维保车辆的仓库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3 | 人员管理 (2分) | 在运营地配置符合规定的运营管理人员、运营维护人员、安全管理等人员(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2分。 | ||
4 | 管理制度 (1分) | 建立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提供制度文本)。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科技化监管(15分) | 5 | 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 (12分) | 考核企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接入实时数据主要包括:车辆订单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电子围栏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运维人员和调度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停放点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等。 | 1、车辆订单接入及时、准确(2分); 2、车辆位置信息接入频率达到要求(2分); 原则上按照开锁状态:单车5min/次,助力车15s/次,关锁状态:单车2h/次,助力车10min/次。 3、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基本信息接入完整准确、更新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1、备案后的正常状态车辆准确接入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唯一标识、车锁唯一标识、车辆车头二维码ID、车辆车锁二维码ID、车辆车架ID、车辆蓝牙Mac地址)(2分); 2、停放点位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3、车辆精确停放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
6 | 电子围栏管理 (3分) | 电子围栏(线上还车点位)命名须包含城管部门提供的编号;应通过对实地还车点测绘完高精度点位后,再设置电子围栏。城管部门明确要求设置禁停区的区域,应按照城管部门要求,设置禁停区。 | 电子围栏不符合高精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设置禁停区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禁停区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 | |
车辆管理(65分) | 7 | 车容车貌管理 (3分) | 企业投放车辆完好:包括车辆零部件(如车架、车轮、把手、刹车、踏板等)、车身标识、编码、二维码等完好。查看自行车外观缺陷和干净整洁情况,车身无小广告。 | 随机随地抽取单车,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扣0.1分。车辆存在外观缺陷或未能及时清洗保洁,发现一辆扣0.1分。车辆存在小广告情况,发现一辆扣0.1分。 | |
8 | 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 (47分) | 摆放人员配置情况:考察企业线下运维力量是否充足。企业应具备足够的共享单车摆放人员,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人车比应不低于1:150。(10分) | 共享单车人车比低于1:150,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该项不得分,并直接判定考评不合格,共享单车人车比达到1:150得10分。 | ||
调度车辆配置情况:考察企业线下运维力量是否充足。企业应具备足够的共享单车调度车辆,确保车辆调度工作有序进行。车车比单车应不低于1:2000,电单车应不低于1:1000。(2分) | 车车比单车低于1:2000或电单车低于1:1000扣2分(单车和电单车的调度车辆不区分的,按照投放量分别计算)。 | 由市交管支队评分 | |||
9 | 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考察企业能否对车辆乱停乱放、淤积等问题及时调度处置。(25分) | 城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车辆乱停放、淤积等情况并通知企业后,企业须于1小时内整改完毕,整改超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调度人员将车辆超量投放在线框外的,发现一次扣5分;恶意竞争,抢占其他企业专用线框,或为抢占公共投放线框,将其他企业车辆及市民非机动车移出框外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 | ||
14 | 精准停放技术应用:推动企业更新使用高精度定位系统及精准停放辅助技术,逐步实现“入栏结算锁车”。(10分) | 企业使用的共享单车投还车点位,每10%的点位实现精准停放、入栏结算锁车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 |||
15 | 车辆仓库管理 (5分) | 仓库配置情况:考察企业车辆仓库相关设施是否齐全。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车辆停放场地,以满足车辆维保、季节性回收等车辆停放需要(3分) | 仓库无围墙、覆盖的扣1分,仓库无人值守的扣1分,仓库无可用消防设施、消防检查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16 | 仓库管理情况:考察企业车辆进出库记录、车辆回收记录等台账管理,未备案库存车辆是否封存或转运等情况。(2分) | 车辆库存台账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未备案库存车辆未进行封存或转运的扣1分。 | |||
17 | 车辆安全管理 (10分) | 电单车头盔配置: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头盔配置的情况。(4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配置安全头盔,未按要求配置头盔的、头盔丢失或损坏未及时补配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由市交管支队评分 | |
18 | 电单车号牌安装: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号牌安装的情况,发现号牌丢失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6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悬挂号牌,未按要求悬挂号牌的、号牌丢失或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
用户服务(7分) | 19 | 用户保险 (2分) | 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购买用户保险得2分,只购买一项保险的得1分,未购买的不得分。企业需提交相应保单材料,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20 | 投诉受理和处理 (3分) | 建立和完善投诉受理制度,对接到的媒体曝光、12345政府投诉、客服电话投诉等投诉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信息的,每件扣1分。 | ||
21 | 用户信用制度 (2分) | 建立用户停车、骑行等行为的积分等形式的用户信用制度,规范用户行为。 | 未建立用户信用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 ||
政企联动(8分) | 22 | 落实政策要求效率 (3分) | 考查企业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政策、要求的响应和执行效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率。 | 执行效率低或问题整改到位率低的,该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和市交管支队评分,记均分。 |
23 | 重大活动响应配合 (3分) | 在本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积极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工作。 | 未按要求配合保障或落实不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 ||
24 | 参加各类会议活动 (1分) | 按照要求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 | 无故缺席会议和活动的,该项不得分。 | ||
25 | 填报报表材料 (1分) | 在日常经营中按要求积极配合按期、如实上报各类运营数据及规定材料。 | 未按时或如实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 ||
加分项 (10分) | 车辆摆放人员配置 (5分) | 企业自主加强线下运维力量,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交通秩序。 | 共享单车人车比高于1:140加2分,高于1:130加5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 | |
26 | 交通安全文明宣传 (2分) | 企业引导用户树立安全文明用车理念。 | APP设置用车安全文明提示的得1分;线下组织开展公益性安全文明宣传活动的得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27 | 社会公益活动 (1分) |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绿色出行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 有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得1分。 | ||
28 | 政府媒体表彰 (2分) |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公开表彰或者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 获得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得2分;获得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得1分;获得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得2分;获得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的;
4.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6.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7.停放秩序差且车辆摆放人员与投放车辆数比例低于1:150,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8.未经城管部门许可,私设投还车点位的;
9.车辆未经备案即投放路面运营,经城管部门现场核查属实的;
10.无特殊原因企业数据接入监管平台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出现缺项漏项的。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271N/2023-00017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271N/2023-000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各区人民政府,各共享单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确保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市区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实际,对《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呼交发〔2023〕28号文件附件2)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修订稿)》(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文作废。
附件: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修订稿)(试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修订稿)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建立完善共享单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应当遵守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在呼和浩特市经联席会议准入、市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准予备案通知书的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三条 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展。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组织开展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等级
第六条 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内容:
(一)运营机制包括资质证件、办公场地、人员管理和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二)科技化监管包括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和电子围栏管理两个方面。
(三)车辆管理包括车容车貌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含摆放人员配置情况、调度车辆配置情况、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精准停放技术应用)、车辆仓库管理(含仓库配置情况、仓库管理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含电单车头盔配置、电单车号牌安装)四个方面。
(四)用户服务包括用户保险、投诉受理和处理、用户信用制度三个方面。
(五)政企联动包括落实政策要求效率、重大活动响应配合、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和填报报表材料四个方面。
(六)加分项包括车辆摆放人员配置、交通安全文明宣传、公益活动和政府媒体表彰四个方面。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修订稿)(见附表)执行。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常规项(运营机制、科技化监管、车辆管理、用户服务、政企联动)和加分项,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实行基准分值100分、加分项10分的计分制。
第八条 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5分之间的,为良好;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为合格;
(四)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共享单车企业在考评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考评等级最高为良好。
第九条 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六)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七)停放秩序差且车辆摆放人员与投放车辆数比例低于1:150,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八)未经城管部门许可,私设投还车点位的;
(九)车辆未经备案即投放路面运营,经城管部门现场核查属实的;
(十)无特殊原因企业数据接入监管平台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出现缺项漏项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由考评组统一组织评分。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原则上每季度考评1次(必要情况下,经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启动该考评程序),考评结果作为每季度联席会议总量调控、企业配额增减及退出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考评组各成员单位于下一季度首月月中前,对照评分表中各自考核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和听取企业运营管理情况汇报等形式,完成对各企业的上一季度的考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提交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联合于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完成最终考评结果的通报,并在各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到企业配额调整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控制电单车规模的基础上,对单车和电单车数量进行统筹调整):
(一)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形式视当时市场总体规模和公共池配额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决定);
(二)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保持现有投放配额不变;
(三)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投放配额(具体数量视当时市场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决定),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投放配额(具体数量视当时市场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决定),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整改。一年内2次考评不合格,或一年内1次考评不合格且全年四次考评平均分排名末位的运营企业,责令其退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的营运,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准入。
(五)如在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未按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的,责令其退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的营运,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准入。
第五章 其他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管理工作档案,确保考评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单车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考评材料,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消极应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修订稿)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修订稿)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指标和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运营机制(5分) | 1 | 资质证件 (1分)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2 | 办公场地 (1分) | 在运营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车辆仓库存储和维保能力(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存储及维保车辆的仓库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3 | 人员管理 (2分) | 在运营地配置符合规定的运营管理人员、运营维护人员、安全管理等人员(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2分。 | ||
4 | 管理制度 (1分) | 建立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提供制度文本)。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科技化监管(15分) | 5 | 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 (12分) | 考核企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接入实时数据主要包括:车辆订单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电子围栏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运维人员和调度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停放点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等。 | 1、车辆订单接入及时、准确(2分); 2、车辆位置信息接入频率达到要求(2分); 原则上按照开锁状态:单车5min/次,助力车15s/次,关锁状态:单车2h/次,助力车10min/次。 3、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基本信息接入完整准确、更新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1、备案后的正常状态车辆准确接入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唯一标识、车锁唯一标识、车辆车头二维码ID、车辆车锁二维码ID、车辆车架ID、车辆蓝牙Mac地址)(2分); 2、停放点位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3、车辆精确停放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
6 | 电子围栏管理 (3分) | 电子围栏(线上还车点位)命名须包含城管部门提供的编号;应通过对实地还车点测绘完高精度点位后,再设置电子围栏。城管部门明确要求设置禁停区的区域,应按照城管部门要求,设置禁停区。 | 电子围栏不符合高精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设置禁停区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禁停区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 | |
车辆管理(65分) | 7 | 车容车貌管理 (3分) | 企业投放车辆完好:包括车辆零部件(如车架、车轮、把手、刹车、踏板等)、车身标识、编码、二维码等完好。查看自行车外观缺陷和干净整洁情况,车身无小广告。 | 随机随地抽取单车,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扣0.1分。车辆存在外观缺陷或未能及时清洗保洁,发现一辆扣0.1分。车辆存在小广告情况,发现一辆扣0.1分。 | |
8 | 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 (47分) | 摆放人员配置情况:考察企业线下运维力量是否充足。企业应具备足够的共享单车摆放人员,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人车比应不低于1:150。(10分) | 共享单车人车比低于1:150,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该项不得分,并直接判定考评不合格,共享单车人车比达到1:150得10分。 | ||
调度车辆配置情况:考察企业线下运维力量是否充足。企业应具备足够的共享单车调度车辆,确保车辆调度工作有序进行。车车比单车应不低于1:2000,电单车应不低于1:1000。(2分) | 车车比单车低于1:2000或电单车低于1:1000扣2分(单车和电单车的调度车辆不区分的,按照投放量分别计算)。 | 由市交管支队评分 | |||
9 | 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考察企业能否对车辆乱停乱放、淤积等问题及时调度处置。(25分) | 城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车辆乱停放、淤积等情况并通知企业后,企业须于1小时内整改完毕,整改超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调度人员将车辆超量投放在线框外的,发现一次扣5分;恶意竞争,抢占其他企业专用线框,或为抢占公共投放线框,将其他企业车辆及市民非机动车移出框外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 | ||
14 | 精准停放技术应用:推动企业更新使用高精度定位系统及精准停放辅助技术,逐步实现“入栏结算锁车”。(10分) | 企业使用的共享单车投还车点位,每10%的点位实现精准停放、入栏结算锁车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 |||
15 | 车辆仓库管理 (5分) | 仓库配置情况:考察企业车辆仓库相关设施是否齐全。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车辆停放场地,以满足车辆维保、季节性回收等车辆停放需要(3分) | 仓库无围墙、覆盖的扣1分,仓库无人值守的扣1分,仓库无可用消防设施、消防检查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16 | 仓库管理情况:考察企业车辆进出库记录、车辆回收记录等台账管理,未备案库存车辆是否封存或转运等情况。(2分) | 车辆库存台账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未备案库存车辆未进行封存或转运的扣1分。 | |||
17 | 车辆安全管理 (10分) | 电单车头盔配置: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头盔配置的情况。(4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配置安全头盔,未按要求配置头盔的、头盔丢失或损坏未及时补配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由市交管支队评分 | |
18 | 电单车号牌安装: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号牌安装的情况,发现号牌丢失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6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悬挂号牌,未按要求悬挂号牌的、号牌丢失或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
用户服务(7分) | 19 | 用户保险 (2分) | 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购买用户保险得2分,只购买一项保险的得1分,未购买的不得分。企业需提交相应保单材料,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20 | 投诉受理和处理 (3分) | 建立和完善投诉受理制度,对接到的媒体曝光、12345政府投诉、客服电话投诉等投诉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信息的,每件扣1分。 | ||
21 | 用户信用制度 (2分) | 建立用户停车、骑行等行为的积分等形式的用户信用制度,规范用户行为。 | 未建立用户信用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 ||
政企联动(8分) | 22 | 落实政策要求效率 (3分) | 考查企业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政策、要求的响应和执行效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率。 | 执行效率低或问题整改到位率低的,该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和市交管支队评分,记均分。 |
23 | 重大活动响应配合 (3分) | 在本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积极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工作。 | 未按要求配合保障或落实不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 ||
24 | 参加各类会议活动 (1分) | 按照要求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 | 无故缺席会议和活动的,该项不得分。 | ||
25 | 填报报表材料 (1分) | 在日常经营中按要求积极配合按期、如实上报各类运营数据及规定材料。 | 未按时或如实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 ||
加分项 (10分) | 车辆摆放人员配置 (5分) | 企业自主加强线下运维力量,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交通秩序。 | 共享单车人车比高于1:140加2分,高于1:130加5分。 | 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评分,市城管部门统计最终得分。 | |
26 | 交通安全文明宣传 (2分) | 企业引导用户树立安全文明用车理念。 | APP设置用车安全文明提示的得1分;线下组织开展公益性安全文明宣传活动的得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27 | 社会公益活动 (1分) |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绿色出行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 有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得1分。 | ||
28 | 政府媒体表彰 (2分) |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公开表彰或者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 获得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得2分;获得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得1分;获得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得2分;获得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的;
4.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6.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7.停放秩序差且车辆摆放人员与投放车辆数比例低于1:150,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8.未经城管部门许可,私设投还车点位的;
9.车辆未经备案即投放路面运营,经城管部门现场核查属实的;
10.无特殊原因企业数据接入监管平台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出现缺项漏项的。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