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271N/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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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公文时效 |
各区人民政府、各共享单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确保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经呼和浩特市市区共享单车运营监管工作2024年第1次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营造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区)可结合属地实际参考执行。
第三条 根据《意见》要求,本市共享单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科学把握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推动有序发展。
第四条 对在本市内运营共享单车企业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拟在本市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拟在本市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经营范围应具有共享自行车或者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
(三)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相关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五)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
(六)企业应具备与拟提供共享单车数量规模相匹配的线下服务能力、人员及调度车辆。
(七)企业应具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管理,并为承租人提供运营服务的平台,由承租人信息管理、车辆管理、订单管理、停放管理、电子围栏管理、运维调度、数据分析、数据交换等功能模块组成。
第六条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享单车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具备成熟的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具备电子围栏等精准定点停放技术;
(二)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三)电单车应预留安装号牌和配置安全头盔条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或限制投放车辆:
(一)已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并经营的企业;
(二)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三)为保障互联网自行车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避免出现对市场竞争造成阻碍或损害的情形,经营企业不得以合并、收购股权、资产等取得对其他企业控制权的方式获得备案资格,也不得与其他企业联合申请备案。
(四)已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实际运营服务过程中一经发现企业存在前款(二)、(三)任一情形,则行业监管部门有权限制相关企业投放车辆。
第八条 公告 市场现有共享单车车辆总量有空额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形成备案报告(含拟新备案企业数量、车辆配额数等),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备案公告。
第九条 申请 凡能满足前款基本运营条件,拟在本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1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比选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附件1-1、附件1-2要求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比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备案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定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综合备案评审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予以备案的企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公布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予以备案的企业下发备案通知书(含车辆投放时间、区域和数量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后,按照备案通知书要求开展车辆投放、经营服务等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本市共享单车行业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要求,落实监管平台数据接入和维护更新、电单车挂牌运营和配置头盔、实施车辆精准停放技术等具体工作要求。未完成备案时承诺事项即投放运营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有权限制其投放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并完善运维车辆和摆放人员监管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及时查验辖区内运维车辆数量及位置、实时掌握路面摆放人员在岗情况功能,相关数据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实时共享。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服务,配合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主动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第十六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材料变更,并同步更新监管平台数据。
第十七条 企业投放运营后,应按照《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接受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 企业拟退出本市市场经营的,应提前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提前公告,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本市的企业在投放运营后,由属地政府按年度对企业完成协议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考核确认,并出具说明,原则上承诺期不超过两年,未完成的行业监管部门有权限制其投放车辆。
第二十条 如无满足条件的企业申请备案,则由联席会议研究择期再发布新备案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2年,原办法同步废止。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1: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实施细则
附件1-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综合比选评分标准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采用公开综合比选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拟在本市市四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并申请备案的企业。
第三条 综合比选通过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综合比选方式是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得分排序。
第五条综合比选内容包括八个方面34项指标,满分100分。其中,设置资格项12项;设置得分项15项,共73分;设置加分项7项,共27分。
(一)企业信誉:对企业的市场信誉特别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考察;
(二)经营实力:对企业的行业影响力、服务能力等进行认定;
(三)经营条件:对企业是否具备在本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基础设施和人员设备条件进行评定;
(四)车辆质量:对企业拟投放共享单车车辆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评定;
(五)运营管理:对企业是否具备良好完善的用户管理和停放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定;
(六)服务保障:对企业服务和保障用户各方面权益能力进行评定;
(七)创新能力:对企业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方面的评定;
(八)经济社会贡献:对企业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的评定。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综合比选评分标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备案相关事宜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工作证明文件原件;
(三)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的要求,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四)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
(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的证明文件;
(六)与拟提供共享单车数量规模相匹配的线下服务能力证明文件、人员配备名单等;
(七)互联网自行车车辆技术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精准定点停放技术说明文件及承诺书;
(八)车身外观设计图及车辆实体照片;
(九)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用户协议、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十)提供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的技术方案说明(说明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字段是否匹配,对于不匹配的如何调整);
(十一)信用制度书面材料;
(十二)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
(十三)业绩证明(共享单车经营类似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以及市场占有率证明文件;
(十四)含企业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花销总数及营业收入净额等指标的经济报表或说明文件;
(十五)企业公开的专利和科研成果等应用取得实效的说明文件;
(十六)企业建立绿色出行激励机制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受表彰、受正面报道的证明文件,对本地税收及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文件;
(十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均为纸质版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联席单位建立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负责监督并指导备案比选全过程的工作。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是由联席会议各主要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组成。
第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接收申请备案材料,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评审打分,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备案评审结果。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资料整理及评审总结,编制形成备案评审报告(初稿)。评审报告必须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将备案评审报告(初稿)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一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收到申诉后,第三方服务机构及评委专家根据申诉情况组织复审并在三日内确定最终综合比选得分及排名,形成备案评审报告(终稿),并提交至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综合专家意见,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予以备案的企业。
第五章 档案整理
第十三条 综合比选工作结束后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比选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如仅有一家企业申请备案,可简化比选程序,仅对其是否符合资格项要求进行审核,得分项和加分项可作为参考评审,可根据资格项审核结果形成备案评审报告,进入后续程序。
第十五条 如申请备案企业全部未通过资格项评定,则视同《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情形,由联席会议研究择期再发布新备案公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综合比选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直接取消其备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综合比选评审人员在综合比选工作中应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其他旗(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申请备案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综合比选评分标准
评审 类型 |
评审分项 |
序号 |
指标及分值 |
指标说明 |
计分方式 |
备注 |
资格 审查 |
企业 |
Z1 |
犯罪情况 (-) |
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备案申请。 |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行贿犯罪相关信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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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 |
失信情况 (-) |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企业法人或代理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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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3 |
拖欠工资情况 (-) |
根据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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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条件 |
Z4 |
办公场所 (-) |
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 |
不具备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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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Z5 |
质量合规 (-) |
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符合3C(CCC认证)标准。 |
车辆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或不符合3C认证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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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 |
安全合规2(-) |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装号牌的装置。 |
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运营 |
Z7 |
用户管理1(-) |
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8 |
用户管理2(-) |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单车服务。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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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Z9 |
合理计费 (-) |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
不符合要求的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10 |
安全保障 (-) |
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
不符合要求的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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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1 |
信息安全保障 (-) |
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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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2 |
用户资金保障 (-) |
鼓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企业不得将专户资金挪作他用,要主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存在违反协议相关行为的,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收取租赁使用费应与银行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畅通用户资金退还渠道。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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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得分 |
经营 |
D1 |
服务范围 (1分) |
考察企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城市数量水平。 |
报名企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城市数量从少到多排序,第1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其中为企业的位次,为报名企业个数(后同)。 |
得分项 |
D2 |
行业影响力(1分) |
通过市场占有率评估企业在行业或地域的影响力,市场占有能力等。 |
报名企业全国、全自治区、本市市场占有率分别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最终得分为全国、全自治区、本市得分按2:3:5的加权平均值。 |
得分项 | ||
经营 |
D3 |
车辆停放场地 (6分) |
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车辆停放场地,且空余可用面积应能满足申请配额车辆数30%~50%的车辆停放要求,以满足季节性回收需要。 |
不具备车辆停放场地或空余可用面积不足以停放申请配额车辆数30%的得0分; 满足30%基本要求的,按满足率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最终得分为共享自行车和电单车得分的平均值。 |
得分项 | |
D4 |
维修保养场地 (6分) |
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能满足申请配额车辆数使用需求的维修保养场地。 |
报名企业在本市具备单车维修保养场地的,按场地实际情况得1~6分,不具备的得0分。 |
得分项 | ||
D5 |
人员配备 (6) |
企业应具备足够的停放秩序维护人员,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人车比应不低于1:150。 |
人车比不满足要求的得0分; 满足基本要求的,按人员配备情况得1~6分。 |
得分项 | ||
车辆 |
D6 |
智能可靠 (5分) |
自行车和电动车产品应具备成熟的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 |
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技术先进程度得1~5分。 |
得分项 | |
D7 |
轻便适用 (5分) |
车辆重量特别是电单车(含电池)的重量应便于骑行者推行以及顺利停放、摆放至划定车位内。 |
按重量从大到小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最终得分为共享自行车和电单车得分的平均值。 |
得分项 | ||
D8 |
安全合规1(6分) |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按规定配置安全头盔。 |
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安全头盔的智能水平得1~6分; 仅申请备案共享自行车(脚踏车)的,得6分。 |
得分项 | ||
运营 |
D9 |
停放技术 (8分) |
具备电子围栏等精准定点停放技术。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电子围栏精度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
得分项 | |
D10 |
停放管理1(6分) |
企业须在用户使用端完成全市定点停放服务流程再造并向用户公示定点停放规则。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得1~6分。 |
得分项 | ||
D11 |
停放管理2(6分) |
企业应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机制制度完善程度得2~6分。 |
得分项 | ||
服务保障 |
D12 |
应急保障 (5分) |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机制制度完善程度得2~5分。 |
得分项 | |
D13 |
投诉处理 (5分) |
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置投诉。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机制制度完善程度得2~5分。 |
得分项 | ||
D14 |
数据共享 (5分) |
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相关数据接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调度人员、调度车辆、车辆备案信息、车辆状态信息、车辆位置信息、车辆轨迹信息、停车区电子围栏相关信息、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
提出企业运行平台的技术方案、并承诺投入运营后按要求进行数据接入的,视技术方案的完备性得2~5分; 仅提出数据接入承诺的得1分。 |
得分项 | ||
创新 |
D15 |
研发投入 (2分) |
R&D花销收入比率=R&D花销总数/营业收入净额×100%。 |
按R&D花销收入比率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
得分项 | |
加分 因素 |
J1 |
研发成果及运用 (3分) |
积极研发新技术(特别是精准停放、安全等方面),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且承诺在我市完成备案后可立即投入使用。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每项技术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
加分项 | |
经济 |
J2 |
绿色出行碳激励 (2分) |
建立和完善共享单车骑行者激励机制,鼓励骑行者选择共享单车出行,促进居民出行向绿色出行转变。 |
无碳激励机制的不加分; 有碳激励机制的按机制完善程度加分,不超过2分。 |
加分项 | |
J3 |
社会公益活动 (1分) |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抗疫、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
未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不加分; 有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得1分。 |
加分项 | ||
J4 |
政府媒体表彰 (3分) |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公开表彰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
未受表彰的不加分; 获得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可加2分;获得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得1分;获得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可加2分;获得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得1分。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
加分项 | ||
J5 |
对本地税收贡献 (6分) |
企业对本市共享单车行业经济发展及税收做出积极贡献。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实际情况加分,不超过6分。 |
加分项 | ||
J6 |
对本地就业贡献 (6分) |
企业在促进本地就业情况,特别是对退役军人、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实际情况加分,不超过6分。 |
加分项 | ||
J7 |
对本地建设投资规模 (6分) |
企业对本地共享单车行业建设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实际情况加分,不超过6分。 |
加分项 |
备注:本表指标Z4、Z10、Z12、D3、D4、D5、D9、D14涉及承诺事项,企业需同时提供相关承诺书。
附件2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
服务质量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建立完善共享单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应当遵守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三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展。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抽调相关负责人员成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组织开展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等级
第六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内容:
(一)运营机制:包括资质证件、办公场地、人员管理和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二)科技化监管:包括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和电子围栏管理两个方面。
(三)车辆管理:包括车容车貌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含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精准停放技术应用)、车辆仓库管理(含仓库配置情况、仓库管理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含电单车头盔配置、电单车号牌安装)四个方面。
(四)用户服务:包括用户保险、投诉受理和处理、用户信用制度三个方面。
(五)政企联动:包括落实政策要求效率、重大活动响应配合、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和填报报表材料四个方面。
(六)加分项:包括车辆摆放人员配置、交通安全文明宣传、社会公益活动和政府媒体表彰四个方面。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常规项(运营机制、科技化监管、车辆管理、用户服务、政企联动)和加分项,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实行基准分值100分、加分项10分的计分制。
第八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5分之间的,为良好;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为合格;
(四)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共享单车企业在考评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考评等级最高为“良好”;考评期内路面投放车辆较少的企业,本考评周期可视情不予考评,等级记为“良好”,其配额或投放量不作调整。
第九条 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缺项漏项的;
(四)擅自超额投放车辆、私设投还车点位或未按要求配置运维人员,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五)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七)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由考评组统一组织评分。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原则上每两个月考评1次(必要情况下,经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启动该考评程序),考评结果作为总量调控、企业配额增减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考评组各成员单位于下一考评周期首月月中前,对照评分细则中各自考核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和听取企业运营管理情况汇报等形式,完成对各企业上一考评周期的考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提交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于下一考评周期首月月底前,完成最终考评结果的确定并通告企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在企业原始配额数量范围内给予配额奖励或表彰,配额奖励具体数量视公共池情况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保持现有投放配额不变。
(三)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阶段性减少20%路面投放量,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核减车辆的回收工作,核减工作完成次日起开始计算减投周期,期限为1个月。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年度内累计3次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15%车辆配额。
(四)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20%车辆配额。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整改。
(五)在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未按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有权限制企业投放车辆,企业一年内不得擅自投放车辆。
第五章 其他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管理工作档案,确保考评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经考评核减车辆的运营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对企业核减车辆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共享单车监管平台予以数据更新,确保考核奖惩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单车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考评材料,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或消极应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2年,原办法同步废止。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表: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指标和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运营机制(5分) |
1 |
资质证件 (1分)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2 |
办公场地 (1分) |
在运营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车辆仓库存储和维保能力(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存储及维保车辆的仓库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3 |
人员管理 (2分) |
在运营地配置符合规定的运营管理人员、运营维护人员、安全管理等人员(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2分。 | ||
4 |
管理制度 (1分) |
建立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提供制度文本)。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科技化监管(15分) |
5 |
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 (12分) |
考核企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接入实时数据主要包括:车辆订单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电子围栏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运维人员和调度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停放点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等。 |
1、车辆订单接入及时、准确(2分); 2、车辆位置信息接入频率达到要求(2分); 原则上按照开锁状态:单车5min/次,助力车15s/次,关锁状态:单车2h/次,助力车10min/次。 3、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基本信息接入完整准确、更新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1、备案后的正常状态车辆准确接入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唯一标识、车锁唯一标识、车辆车头二维码ID、车辆车锁二维码ID、车辆车架ID、车辆蓝牙Mac地址)(2分); 2、停放点位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3、车辆精确停放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
6 |
电子围栏管理 (3分) |
电子围栏(线上还车点位)命名须包含城管部门提供的编号;应通过对实地还车点测绘完高精度点位后,再设置电子围栏。城管部门明确要求设置禁停区的区域,应按照城管部门要求,设置禁停区。 |
电子围栏不符合高精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设置禁停区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禁停区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 | |
车辆管理(65分) |
7 |
车容车貌管理 (3分) |
企业投放车辆完好:包括车辆零部件(如车架、车轮、把手、刹车、踏板等)、车身标识、编码、二维码等完好。查看自行车外观缺陷和干净整洁情况,车身无小广告。 |
随机随地抽取单车,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扣0.1分。车辆存在外观缺陷或未能及时清洗保洁,发现一辆扣0.1分。车辆存在小广告情况,发现一辆扣0.1分。 | |
8 |
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 (47分) |
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考察企业能否对车辆乱停乱放、淤积等问题及时调度处置。(37分) |
城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车辆乱停放、淤积等情况并通知企业后,企业须于1小时内整改完毕,整改超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调度人员将车辆超量投放在线框外的,发现一次扣5分;恶意竞争,抢占其他企业专用线框,或为抢占公共投放线框,将其他企业车辆及市民非机动车移出框外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 | |
9 |
精准停放技术应用:推动企业更新使用高精度定位系统及精准停放辅助技术,逐步实现“入栏结算锁车”。(10分) |
企业使用的共享单车投还车点位,每10%的点位实现精准停放、入栏结算锁车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 |||
10 |
车辆仓库管理 (5分) |
仓库配置情况:考察企业车辆仓库相关设施是否齐全。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车辆停放场地,以满足车辆维保、季节性回收等车辆停放需要(3分) |
仓库无围墙、覆盖的扣1分,仓库无人值守的扣1分,仓库无可用消防设施、消防检查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11 |
仓库管理情况:考察企业车辆进出库记录、车辆回收记录等台账管理,未备案库存车辆是否封存或转运等情况。(2分) |
车辆库存台账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未备案库存车辆未进行封存或转运的扣1分。 | |||
12 |
车辆安全管理 (10分) |
电单车头盔配置: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头盔配置的情况。(4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配置智能安全头盔,并保持头盔干净卫生,未按要求配置头盔的、头盔丢失或损坏未及时补配的、头盔卫生状况较差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由市交管支队评分 | |
13 |
电单车号牌安装: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号牌安装的情况,发现号牌丢失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6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悬挂号牌,未按要求悬挂号牌的、号牌丢失或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
用户服务(7分) |
14 |
用户保险 (2分) |
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购买用户保险得2分,只购买一项保险的得1分,未购买的不得分。企业需提交相应保单材料,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15 |
投诉受理和处理 (3分) |
建立和完善投诉受理制度,对接到的媒体曝光、12345政府投诉、客服电话投诉等投诉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信息的,每件扣1分。 | ||
16 |
用户信用制度 (2分) |
建立用户停车、骑行等行为的积分等形式的用户信用制度,规范用户行为。 |
未建立用户信用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 ||
政企联动(8分) |
17 |
落实政策要求效率 (3分) |
考查企业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政策、要求的响应和执行效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率。 |
执行效率低或问题整改到位率低的,该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和市交管支队评分,记均分。 |
18 |
重大活动响应配合 (3分) |
在本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积极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工作。 |
未按要求配合保障或落实不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 ||
19 |
参加各类会议活动 (1分) |
按照要求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 |
无故缺席会议和活动的,该项不得分。 | ||
20 |
填报报表材料 (1分) |
在日常经营中按要求积极配合按期、如实上报各类运营数据及规定材料。 |
未按时或如实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 ||
加分项 (10分) |
21 |
车辆摆放人员配置 (5分) |
企业自主加强线下运维力量,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交通秩序。 |
共享单车人车比高于1:140加2分,高于1:130加5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 |
22 |
交通安全文明宣传 (2分) |
企业引导用户树立安全文明用车理念。 |
APP设置用车安全文明提示的得1分;线下组织开展公益性安全文明宣传活动的得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23 |
社会公益活动 (1分) |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绿色出行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
有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得1分。 | ||
24 |
政府媒体表彰 (2分) |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公开表彰或者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
获得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得2分;获得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得1分;获得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得2分;获得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缺项漏项的;
4.擅自超额投放车辆、私设投还车点位或未按要求配置运维人员,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5.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7.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271N/2024-0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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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271N/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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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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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共享单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确保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经呼和浩特市市区共享单车运营监管工作2024年第1次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营造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区)可结合属地实际参考执行。
第三条 根据《意见》要求,本市共享单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科学把握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推动有序发展。
第四条 对在本市内运营共享单车企业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拟在本市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拟在本市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经营范围应具有共享自行车或者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
(三)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相关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五)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
(六)企业应具备与拟提供共享单车数量规模相匹配的线下服务能力、人员及调度车辆。
(七)企业应具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管理,并为承租人提供运营服务的平台,由承租人信息管理、车辆管理、订单管理、停放管理、电子围栏管理、运维调度、数据分析、数据交换等功能模块组成。
第六条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享单车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具备成熟的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具备电子围栏等精准定点停放技术;
(二)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三)电单车应预留安装号牌和配置安全头盔条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或限制投放车辆:
(一)已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并经营的企业;
(二)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三)为保障互联网自行车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避免出现对市场竞争造成阻碍或损害的情形,经营企业不得以合并、收购股权、资产等取得对其他企业控制权的方式获得备案资格,也不得与其他企业联合申请备案。
(四)已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实际运营服务过程中一经发现企业存在前款(二)、(三)任一情形,则行业监管部门有权限制相关企业投放车辆。
第八条 公告 市场现有共享单车车辆总量有空额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形成备案报告(含拟新备案企业数量、车辆配额数等),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备案公告。
第九条 申请 凡能满足前款基本运营条件,拟在本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1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比选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附件1-1、附件1-2要求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比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备案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定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综合备案评审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予以备案的企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公布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予以备案的企业下发备案通知书(含车辆投放时间、区域和数量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后,按照备案通知书要求开展车辆投放、经营服务等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本市共享单车行业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要求,落实监管平台数据接入和维护更新、电单车挂牌运营和配置头盔、实施车辆精准停放技术等具体工作要求。未完成备案时承诺事项即投放运营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有权限制其投放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并完善运维车辆和摆放人员监管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及时查验辖区内运维车辆数量及位置、实时掌握路面摆放人员在岗情况功能,相关数据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实时共享。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服务,配合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主动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第十六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材料变更,并同步更新监管平台数据。
第十七条 企业投放运营后,应按照《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接受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 企业拟退出本市市场经营的,应提前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提前公告,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本市的企业在投放运营后,由属地政府按年度对企业完成协议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考核确认,并出具说明,原则上承诺期不超过两年,未完成的行业监管部门有权限制其投放车辆。
第二十条 如无满足条件的企业申请备案,则由联席会议研究择期再发布新备案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2年,原办法同步废止。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1: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实施细则
附件1-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综合比选评分标准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采用公开综合比选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拟在本市市四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并申请备案的企业。
第三条 综合比选通过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综合比选方式是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得分排序。
第五条综合比选内容包括八个方面34项指标,满分100分。其中,设置资格项12项;设置得分项15项,共73分;设置加分项7项,共27分。
(一)企业信誉:对企业的市场信誉特别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考察;
(二)经营实力:对企业的行业影响力、服务能力等进行认定;
(三)经营条件:对企业是否具备在本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基础设施和人员设备条件进行评定;
(四)车辆质量:对企业拟投放共享单车车辆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评定;
(五)运营管理:对企业是否具备良好完善的用户管理和停放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定;
(六)服务保障:对企业服务和保障用户各方面权益能力进行评定;
(七)创新能力:对企业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方面的评定;
(八)经济社会贡献:对企业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的评定。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综合比选评分标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备案相关事宜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工作证明文件原件;
(三)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的要求,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四)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
(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的证明文件;
(六)与拟提供共享单车数量规模相匹配的线下服务能力证明文件、人员配备名单等;
(七)互联网自行车车辆技术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精准定点停放技术说明文件及承诺书;
(八)车身外观设计图及车辆实体照片;
(九)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用户协议、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十)提供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的技术方案说明(说明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字段是否匹配,对于不匹配的如何调整);
(十一)信用制度书面材料;
(十二)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
(十三)业绩证明(共享单车经营类似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以及市场占有率证明文件;
(十四)含企业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花销总数及营业收入净额等指标的经济报表或说明文件;
(十五)企业公开的专利和科研成果等应用取得实效的说明文件;
(十六)企业建立绿色出行激励机制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受表彰、受正面报道的证明文件,对本地税收及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文件;
(十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均为纸质版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联席单位建立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负责监督并指导备案比选全过程的工作。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是由联席会议各主要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组成。
第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接收申请备案材料,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评审打分,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备案评审结果。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资料整理及评审总结,编制形成备案评审报告(初稿)。评审报告必须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将备案评审报告(初稿)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一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收到申诉后,第三方服务机构及评委专家根据申诉情况组织复审并在三日内确定最终综合比选得分及排名,形成备案评审报告(终稿),并提交至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备案综合比选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综合专家意见,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予以备案的企业。
第五章 档案整理
第十三条 综合比选工作结束后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比选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如仅有一家企业申请备案,可简化比选程序,仅对其是否符合资格项要求进行审核,得分项和加分项可作为参考评审,可根据资格项审核结果形成备案评审报告,进入后续程序。
第十五条 如申请备案企业全部未通过资格项评定,则视同《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情形,由联席会议研究择期再发布新备案公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综合比选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直接取消其备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综合比选评审人员在综合比选工作中应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其他旗(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申请备案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2: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综合比选评分标准
评审 类型 |
评审分项 |
序号 |
指标及分值 |
指标说明 |
计分方式 |
备注 |
资格 审查 |
企业 |
Z1 |
犯罪情况 (-) |
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备案申请。 |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行贿犯罪相关信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Z2 |
失信情况 (-) |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企业法人或代理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3 |
拖欠工资情况 (-) |
根据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记录信息,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经营条件 |
Z4 |
办公场所 (-) |
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 |
不具备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车辆 |
Z5 |
质量合规 (-) |
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符合3C(CCC认证)标准。 |
车辆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或不符合3C认证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6 |
安全合规2(-) |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装号牌的装置。 |
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运营 |
Z7 |
用户管理1(-) |
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8 |
用户管理2(-) |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单车服务。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服务 |
Z9 |
合理计费 (-) |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
不符合要求的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10 |
安全保障 (-) |
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
不符合要求的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11 |
信息安全保障 (-) |
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Z12 |
用户资金保障 (-) |
鼓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企业不得将专户资金挪作他用,要主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存在违反协议相关行为的,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收取租赁使用费应与银行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畅通用户资金退还渠道。 |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备案资格。 |
| ||
综合 得分 |
经营 |
D1 |
服务范围 (1分) |
考察企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城市数量水平。 |
报名企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城市数量从少到多排序,第1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其中为企业的位次,为报名企业个数(后同)。 |
得分项 |
D2 |
行业影响力(1分) |
通过市场占有率评估企业在行业或地域的影响力,市场占有能力等。 |
报名企业全国、全自治区、本市市场占有率分别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最终得分为全国、全自治区、本市得分按2:3:5的加权平均值。 |
得分项 | ||
经营 |
D3 |
车辆停放场地 (6分) |
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车辆停放场地,且空余可用面积应能满足申请配额车辆数30%~50%的车辆停放要求,以满足季节性回收需要。 |
不具备车辆停放场地或空余可用面积不足以停放申请配额车辆数30%的得0分; 满足30%基本要求的,按满足率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最终得分为共享自行车和电单车得分的平均值。 |
得分项 | |
D4 |
维修保养场地 (6分) |
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能满足申请配额车辆数使用需求的维修保养场地。 |
报名企业在本市具备单车维修保养场地的,按场地实际情况得1~6分,不具备的得0分。 |
得分项 | ||
D5 |
人员配备 (6) |
企业应具备足够的停放秩序维护人员,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人车比应不低于1:150。 |
人车比不满足要求的得0分; 满足基本要求的,按人员配备情况得1~6分。 |
得分项 | ||
车辆 |
D6 |
智能可靠 (5分) |
自行车和电动车产品应具备成熟的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 |
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技术先进程度得1~5分。 |
得分项 | |
D7 |
轻便适用 (5分) |
车辆重量特别是电单车(含电池)的重量应便于骑行者推行以及顺利停放、摆放至划定车位内。 |
按重量从大到小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最终得分为共享自行车和电单车得分的平均值。 |
得分项 | ||
D8 |
安全合规1(6分) |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按规定配置安全头盔。 |
车辆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安全头盔的智能水平得1~6分; 仅申请备案共享自行车(脚踏车)的,得6分。 |
得分项 | ||
运营 |
D9 |
停放技术 (8分) |
具备电子围栏等精准定点停放技术。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电子围栏精度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
得分项 | |
D10 |
停放管理1(6分) |
企业须在用户使用端完成全市定点停放服务流程再造并向用户公示定点停放规则。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得1~6分。 |
得分项 | ||
D11 |
停放管理2(6分) |
企业应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机制制度完善程度得2~6分。 |
得分项 | ||
服务保障 |
D12 |
应急保障 (5分) |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机制制度完善程度得2~5分。 |
得分项 | |
D13 |
投诉处理 (5分) |
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置投诉。 |
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符合要求的按机制制度完善程度得2~5分。 |
得分项 | ||
D14 |
数据共享 (5分) |
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相关数据接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调度人员、调度车辆、车辆备案信息、车辆状态信息、车辆位置信息、车辆轨迹信息、停车区电子围栏相关信息、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
提出企业运行平台的技术方案、并承诺投入运营后按要求进行数据接入的,视技术方案的完备性得2~5分; 仅提出数据接入承诺的得1分。 |
得分项 | ||
创新 |
D15 |
研发投入 (2分) |
R&D花销收入比率=R&D花销总数/营业收入净额×100%。 |
按R&D花销收入比率从低到高排序,首至末位依次分别得分。 |
得分项 | |
加分 因素 |
J1 |
研发成果及运用 (3分) |
积极研发新技术(特别是精准停放、安全等方面),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且承诺在我市完成备案后可立即投入使用。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每项技术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
加分项 | |
经济 |
J2 |
绿色出行碳激励 (2分) |
建立和完善共享单车骑行者激励机制,鼓励骑行者选择共享单车出行,促进居民出行向绿色出行转变。 |
无碳激励机制的不加分; 有碳激励机制的按机制完善程度加分,不超过2分。 |
加分项 | |
J3 |
社会公益活动 (1分) |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抗疫、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
未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不加分; 有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得1分。 |
加分项 | ||
J4 |
政府媒体表彰 (3分) |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公开表彰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
未受表彰的不加分; 获得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可加2分;获得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得1分;获得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可加2分;获得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得1分。以上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
加分项 | ||
J5 |
对本地税收贡献 (6分) |
企业对本市共享单车行业经济发展及税收做出积极贡献。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实际情况加分,不超过6分。 |
加分项 | ||
J6 |
对本地就业贡献 (6分) |
企业在促进本地就业情况,特别是对退役军人、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实际情况加分,不超过6分。 |
加分项 | ||
J7 |
对本地建设投资规模 (6分) |
企业对本地共享单车行业建设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无此类记录的不加分; 有此类记录的按记录的实际情况加分,不超过6分。 |
加分项 |
备注:本表指标Z4、Z10、Z12、D3、D4、D5、D9、D14涉及承诺事项,企业需同时提供相关承诺书。
附件2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
服务质量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建立完善共享单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应当遵守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三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展。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抽调相关负责人员成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负责组织开展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等级
第六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内容:
(一)运营机制:包括资质证件、办公场地、人员管理和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二)科技化监管:包括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和电子围栏管理两个方面。
(三)车辆管理:包括车容车貌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含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精准停放技术应用)、车辆仓库管理(含仓库配置情况、仓库管理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含电单车头盔配置、电单车号牌安装)四个方面。
(四)用户服务:包括用户保险、投诉受理和处理、用户信用制度三个方面。
(五)政企联动:包括落实政策要求效率、重大活动响应配合、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和填报报表材料四个方面。
(六)加分项:包括车辆摆放人员配置、交通安全文明宣传、社会公益活动和政府媒体表彰四个方面。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常规项(运营机制、科技化监管、车辆管理、用户服务、政企联动)和加分项,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实行基准分值100分、加分项10分的计分制。
第八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5分之间的,为良好;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为合格;
(四)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共享单车企业在考评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考评等级最高为“良好”;考评期内路面投放车辆较少的企业,本考评周期可视情不予考评,等级记为“良好”,其配额或投放量不作调整。
第九条 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缺项漏项的;
(四)擅自超额投放车辆、私设投还车点位或未按要求配置运维人员,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五)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七)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由考评组统一组织评分。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原则上每两个月考评1次(必要情况下,经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启动该考评程序),考评结果作为总量调控、企业配额增减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考评组各成员单位于下一考评周期首月月中前,对照评分细则中各自考核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和听取企业运营管理情况汇报等形式,完成对各企业上一考评周期的考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提交共享单车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于下一考评周期首月月底前,完成最终考评结果的确定并通告企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在企业原始配额数量范围内给予配额奖励或表彰,配额奖励具体数量视公共池情况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保持现有投放配额不变。
(三)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阶段性减少20%路面投放量,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完成核减车辆的回收工作,核减工作完成次日起开始计算减投周期,期限为1个月。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年度内累计3次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15%车辆配额。
(四)对服务质量考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减少20%车辆配额。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整改。
(五)在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的、未按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有权限制企业投放车辆,企业一年内不得擅自投放车辆。
第五章 其他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管理工作档案,确保考评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经考评核减车辆的运营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对企业核减车辆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共享单车监管平台予以数据更新,确保考核奖惩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单车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考评材料,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或消极应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2年,原办法同步废止。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表: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指标和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运营机制(5分) |
1 |
资质证件 (1分)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2 |
办公场地 (1分) |
在运营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车辆仓库存储和维保能力(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存储及维保车辆的仓库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3 |
人员管理 (2分) |
在运营地配置符合规定的运营管理人员、运营维护人员、安全管理等人员(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2分。 | ||
4 |
管理制度 (1分) |
建立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提供制度文本)。 |
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扣1分。 | ||
科技化监管(15分) |
5 |
数据对接质量与时效 (12分) |
考核企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接入实时数据主要包括:车辆订单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电子围栏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运维人员和调度车辆信息、车辆基本信息、停放点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等。 |
1、车辆订单接入及时、准确(2分); 2、车辆位置信息接入频率达到要求(2分); 原则上按照开锁状态:单车5min/次,助力车15s/次,关锁状态:单车2h/次,助力车10min/次。 3、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基本信息接入完整准确、更新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1、备案后的正常状态车辆准确接入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唯一标识、车锁唯一标识、车辆车头二维码ID、车辆车锁二维码ID、车辆车架ID、车辆蓝牙Mac地址)(2分); 2、停放点位电子围栏精准度调节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3、车辆精确停放权限提供完整、及时(2分)。 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业要及时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相关部门审核后酌情评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市大数据局就科技化监管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
6 |
电子围栏管理 (3分) |
电子围栏(线上还车点位)命名须包含城管部门提供的编号;应通过对实地还车点测绘完高精度点位后,再设置电子围栏。城管部门明确要求设置禁停区的区域,应按照城管部门要求,设置禁停区。 |
电子围栏不符合高精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设置禁停区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禁停区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 | |
车辆管理(65分) |
7 |
车容车貌管理 (3分) |
企业投放车辆完好:包括车辆零部件(如车架、车轮、把手、刹车、踏板等)、车身标识、编码、二维码等完好。查看自行车外观缺陷和干净整洁情况,车身无小广告。 |
随机随地抽取单车,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扣0.1分。车辆存在外观缺陷或未能及时清洗保洁,发现一辆扣0.1分。车辆存在小广告情况,发现一辆扣0.1分。 | |
8 |
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 (47分) |
车辆日常摆放秩序管理:考察企业能否对车辆乱停乱放、淤积等问题及时调度处置。(37分) |
城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车辆乱停放、淤积等情况并通知企业后,企业须于1小时内整改完毕,整改超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调度人员将车辆超量投放在线框外的,发现一次扣5分;恶意竞争,抢占其他企业专用线框,或为抢占公共投放线框,将其他企业车辆及市民非机动车移出框外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 | |
9 |
精准停放技术应用:推动企业更新使用高精度定位系统及精准停放辅助技术,逐步实现“入栏结算锁车”。(10分) |
企业使用的共享单车投还车点位,每10%的点位实现精准停放、入栏结算锁车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 |||
10 |
车辆仓库管理 (5分) |
仓库配置情况:考察企业车辆仓库相关设施是否齐全。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车辆停放场地,以满足车辆维保、季节性回收等车辆停放需要(3分) |
仓库无围墙、覆盖的扣1分,仓库无人值守的扣1分,仓库无可用消防设施、消防检查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11 |
仓库管理情况:考察企业车辆进出库记录、车辆回收记录等台账管理,未备案库存车辆是否封存或转运等情况。(2分) |
车辆库存台账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未备案库存车辆未进行封存或转运的扣1分。 | |||
12 |
车辆安全管理 (10分) |
电单车头盔配置: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头盔配置的情况。(4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配置智能安全头盔,并保持头盔干净卫生,未按要求配置头盔的、头盔丢失或损坏未及时补配的、头盔卫生状况较差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由市交管支队评分 | |
13 |
电单车号牌安装:按照考评周期内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电单车号牌安装的情况,发现号牌丢失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6分) |
投放路面运营的电单车应悬挂号牌,未按要求悬挂号牌的、号牌丢失或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辆扣0.1分。基于各企业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为随机抽样的样本总数。 | |||
用户服务(7分) |
14 |
用户保险 (2分) |
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购买用户保险得2分,只购买一项保险的得1分,未购买的不得分。企业需提交相应保单材料,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15 |
投诉受理和处理 (3分) |
建立和完善投诉受理制度,对接到的媒体曝光、12345政府投诉、客服电话投诉等投诉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信息的,每件扣1分。 | ||
16 |
用户信用制度 (2分) |
建立用户停车、骑行等行为的积分等形式的用户信用制度,规范用户行为。 |
未建立用户信用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 ||
政企联动(8分) |
17 |
落实政策要求效率 (3分) |
考查企业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政策、要求的响应和执行效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率。 |
执行效率低或问题整改到位率低的,该项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和市交管支队评分,记均分。 |
18 |
重大活动响应配合 (3分) |
在本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积极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工作。 |
未按要求配合保障或落实不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 ||
19 |
参加各类会议活动 (1分) |
按照要求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 |
无故缺席会议和活动的,该项不得分。 | ||
20 |
填报报表材料 (1分) |
在日常经营中按要求积极配合按期、如实上报各类运营数据及规定材料。 |
未按时或如实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 ||
加分项 (10分) |
21 |
车辆摆放人员配置 (5分) |
企业自主加强线下运维力量,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影响市容、交通秩序。 |
共享单车人车比高于1:140加2分,高于1:130加5分。 |
由市城管局牵头评分 |
22 |
交通安全文明宣传 (2分) |
企业引导用户树立安全文明用车理念。 |
APP设置用车安全文明提示的得1分;线下组织开展公益性安全文明宣传活动的得1分。 |
由市交通局评分 | |
23 |
社会公益活动 (1分) |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绿色出行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
有组织参加此类公益活动的得1分。 | ||
24 |
政府媒体表彰 (2分) |
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公开表彰或者主流媒体正面报道。 |
获得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得2分;获得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得1分;获得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得2分;获得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竞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或发现存在平台数据作弊现象、缺项漏项的;
4.擅自超额投放车辆、私设投还车点位或未按要求配置运维人员,经城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5.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7.除不可抗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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