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0批共418件(来电225件、电信193件)。
4月15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第21批16件(来电3件、电信13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全市已对第21批1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截止到目前,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8件,责令整改2家,罚款金额3万元。
截至4月24日,全市已对第1-21批共26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07件、阶段性办结98件、未办结60件,责令整改30家,立案处罚 11家,罚款金额48.2258万元;立案侦查13宗,其中刑事拘留11人;问责单位2个、问责人员13人;立案审查调查11人,其中行政拘留1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22年4月24日(第21批)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NM202204140042 | 2019 年和 2020 年,伊 利牧场将牧场污水倒 入了和林县大红城 16 号村的耕地里,导致农 田受到严重污染,无法 种植。 | 清水河县 | 土 壤 | (1)2019 年和 2020 年,牧场将牧场污水倒入了和林县大红城 16 号村的耕地里问题部分属实。投诉反 映的牧场实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位于清水河县五梁太乡 31 号村,2013 年 建设,环保、土地手续齐全。牧场存栏奶牛 5000 头,按照环评要求,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采用多级氧 化塘工艺处理作为液肥,储存于设计容积 8.5 万立方米氧化塘,氧化塘采取人工复合防渗措施,下层粘 土层、其上铺 1.00 毫米土工膜,氧化塘与环评设施在 2016 年 8 月一并通过环评验收。液肥每年春秋灌 溉两次,灌溉前经第三方检测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后还田于牧场 协议合作的 15152 亩耕地中,符合国家《畜牧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 (2)投诉反映的耕地为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村,面积为 139 亩。2019 年 4 月,举报人与内 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2021 年春退出合作社。2019-2021 年合作社针对土地盐碱,地 力贫瘠,青贮产量较低的情况,签订了液肥消纳协议后,使用优然牧场经多级氧化塘处理后的水对合作 社 900 亩耕地进行灌溉。优然牧场在 2019 年和 2020 年的耕种期对举报人的 139 亩耕地进行了灌溉。 (2)导致农田受到严重污染无法种植问题不属实。① 2021 年 3 月 10 日,由五良太乡三十一号村优然 牧场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耕地土样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合格,检测编 号 NO.GPBYU35D85937502。2021 年 9 月,五良太乡三十一号村优然牧场再次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还田土壤共 9 项指标检测,检测编号 NO.GPBYU35D85937502,验收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土壤 PH、汞、砷、铜、锌、铅、镉、铬、镍),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要求)。②根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9—2021 年青贮亩产量统计,平安合作社青贮亩产 量从 2019 年 0.96 吨提高到 2020 年的 0.99 吨、2021 年的 1.1 吨,不存在耕地无法耕种情况。 | 部 分 属 实 | 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 局清水河县分局将加强监管,监督春季、秋季 粪污还田前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 测合格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粪污土地承 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进行粪污还田,并做好记 录台账,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水直接还田。 | 已 办 结 | 无 |
2 | X2NM202204140047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 蒙古大学新校区校园 附近开设多家小吃店, 周边脏乱差,污染环 境。 | 玉泉区 | 其 他 污 染 |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蒙古大学新校区校园附近开设多家小吃店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大学新校区 附近开设小吃店共 53 家,其中正在营业 29 家(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停业 24 家。正在营业的 7 家现场提供了油烟噪音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其余 22 家店未提供检测报告。 (2)小吃店周边脏乱差,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餐饮店产生的污水全部排放到污水大管网,产生的 餐厨垃圾统一由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拉运。校园周边环境由玉泉区环卫局负责,整体 较为干净,个别餐饮店存在店面外堆放物品,乱贴乱挂等问题。 | 部 分 属 实 | (1)4 月 18 日,昭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分别下达《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 (玉-昭综调材通字〔2022〕01 号至玉-昭综 调材通字〔2022〕22 号)要求剩余 22 家正在 营业的小吃店 4 月 22 日前提供油烟噪音检测 报告,如若超标进一步整改;停业的 24 家小 吃店在营业前,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维护并提 供油烟噪音检测报告,达标方可营业。 (2)昭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工作人 员对店外堆放行为予以整治,责令商铺立即将 杂物及乱贴乱挂物清理干净。同时,告知餐饮 店主按规范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严禁随意倾 倒。 (3)玉泉区市场监管局和昭君路街道办事处 组建联合执法专班,对该校区附近餐饮饭店, 逐户摸排,细化工作台账,深化日常管理制度。 区环卫服务中心调派 8 名保洁人员、5 台作业 车,对该校区周边道路、环卫设施、雨水篦以 及店铺门前平台进行清洗、洒水降尘、清掏等 工作。 | 未 办 结 | 无 |
3 | X2NM202204140046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 彦镇乔家营村张某某 和杨某某,在乔家营村 的自然村陈家营北村 口向西 200 米路南林 地上挖沙,现将建筑垃 圾倒入砂坑。 | 赛罕区 | 生 态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乔家营村张某某和杨某某,在乔家营村的自然村陈家营北村口向西 200 米路南 林地上挖沙,现将建筑垃圾倒入砂坑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反映的砂坑位于乔家营村自然村陈家营北村口向西 200 米路南,土地性质为旱地(国土二调数据), 坑口面积 4 亩左右,砂坑最深处 3 米左右,沙坑底部存在 160 方建筑垃圾。砂坑是 70 年代村民零星采 沙而形成。通过近几年的卫星图斑比对,2016 年沙坑有扩大的迹象,存在私挖乱采行为。砂坑所在土 地为乔家营村村民靳某某、张某甲的承包地,承包期至 2027 年。2010 年,靳某某、张某甲将其中 10 亩(包含该砂坑,旱地)承包给张某乙、杨某某、高某、贾某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经巴彦街道自然 资源所调查,未发现张某某和杨某某存在挖沙、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部 分 属 实 | (1)4 月 16 日,坑内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 清运至大里堡渣土场。 (2)巴彦街道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土地、 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挖沙、偷倒垃圾的行为进 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责令相关责任人对沙 坑进行修复整改。 | 未 办 结 | 无 |
4 | X2NM202204140053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天 旭小区 1 号楼建有中 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 通信基站,噪音大、辐 射强,严重影响居民正 常生活。 | 赛罕区 | 其 他 污 染 | 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通信基站位于赛罕区天旭小区 1 号楼东单元 1 楼东户,房屋为该公司自有产权(有 房屋所有权证),机房建于 2003 年,是中国电信公司为周边用户提供宽带网络、固定电话服务、网络 服务而设立,基站在楼顶建设天线 3 个,机房内使用 2 台美的空调(功率 3600W),运行时产生声音, 电信公司提供的 2018 年度电磁环境检测报告,该报告检测数值显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2014)电磁辐射控制限值,存在一定的噪声、辐射影响居民的情况。 | 基 本 属 实 | (1)针对该基站噪音大的问题。电信公司 4 月 19 日委托内蒙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噪 音进行实地检测(报告编号:ZJHJ2204079), 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2 类排放限值。呼和浩特市 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加强对该基站的噪声 监管,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2)针对该基站辐射强的问题。2022 年 4 有 16 日,电信公司已委托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再次对电磁环境影响进行实地检 测(中通服设计检(委)字第(2022038)号), 各频段检测结果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中频率为 30MHz-3000MHz 的范 围内,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0.4W/m²(即 40μ W/cm²)的要求。电信公司定期对电磁环境影响 进行监测,保证电磁辐射在控制限制内。 | 已 办 结 | 无 |
5 | X2NM202204140051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 旗毕克齐镇袄太村四 五千亩农用土地全部 卖给外地人并建起了 大小不等 100 多家沙 厂、驾校、各类工厂。 这些厂家大部分都是 有污染的工厂,常年污 水外排,村民无法耕 种。 | 土默特左旗 | 水 | (1)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四五千亩农用土地全部卖给外地人并建起了大小不等 100 多家各类工 厂问题部分属实。 ① 袄太村实际占地经营企业 73 家,共占地 3546.87 亩,二调地类为水浇地 25.04 亩、旱地 665.02 亩、 天然牧草地 626.36 亩、其他草地 1052.69 亩、坑塘水面 16.29 亩、内陆滩涂 86.53 亩、沟渠 34.25、 设施农用地 1021.21 亩、盐碱地 4.5 亩、村庄 12.18 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2.81 亩。 ② 4 家企业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占用旱地 132.79 亩、天然牧草地 45.24 亩、其他草地 185.83、 坑塘水面 16.28 亩、沟渠 6.84 亩、村庄 0.07 亩)。具体为:藕华仓储取得关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取 得 2021 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1)264 号);金荣驾校取得关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 府实施城镇规划 2018 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9]721 号)关于土左旗 2020 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0]665 号)。 ③ 6 家企业用地正在报批中(占用旱地 43.95 亩、天然牧草地 1.74 亩、其他草地 70.98 亩、沟渠 6.84 亩、村庄 0.07 亩):内蒙古敕勒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诺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煊 蒙包装有限公司、巩某某砂场、张某某砂厂、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已于土默特左旗人 民政府 2021 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四十一批次建设用地上报自然资源厅,待批复。 ④ 5 家通过租赁土地生产并办理设施农业备案(二调占用水浇地 911、旱地 237.44 亩、天然牧草地 314 亩、其他草地 245.15、内陆滩涂 86.53 亩、设施农用地 1013.72 亩):土默特左旗顺德中华野香猪养 殖有限公司(土左集用(2008)358 号)、志达龙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毕政发[2021]82 号)秋玉粮源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毕政发[2020]139 号)清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毕政发[2020]225 号)光华动物养殖(毕政发[2020]74 号)。 ⑤ 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左自然资发 2021 249 号)占用其他草地 8 亩(二 调地类)。 ⑥ 剩余 59 家租赁土地生产企业占地 1133.87 亩(二调地类为耕地 281 亩、天然牧草地 265.32 亩、其 他草地 533.16 亩、沟渠 27.41 亩、设施农用地 7.5 亩、盐碱地 4.5 亩、建设用地 14.9 亩)均为未取得 合法用地手续,截至目前,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共对 26 家违法占地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25 家 企业因破坏天然牧草地被处罚,1 家企业因占用耕地被处罚。下一步由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 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职责对 33 家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处罚。 (2)这些厂家大部分都是有污染的工厂属实。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2021)》,73 家企业中 33 家不需办理手续,33 家已办理、7 家未办理。73 家企业中在生产、运输过程中都产生一定的污染, 33 家已办理环评手续企业中 6 家无污染治理设施,27 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7 家未办理环 评手续的企业无污染防治措施。 (3)常年污水外排、无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73 家企业中产生废水的企业均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定期拉 运到金山污水处理厂,不存在非法外排废水情况。造成该处污水外排,是进入雨季袄太村 5 个观测井污 水外溢所致,共淹没耕地约 660 亩。针对耕地无法耕种问题,2018 年至 2021 年,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以 每年对袄太村民进行赔偿。 (4)针对非法占地和为取得环评手续的处罚情况。截止目前,土左旗自然资源局共对 20 家违法占地企 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涉及占地面积 442.49 亩)。2018 年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对内蒙古太安玻璃有 限公司未批先建进行了处罚。 | 基 本 属 实 | (1)毕克齐镇已针对袄太村片区进行了规划, 编制了《毕克齐镇袄太村绿色生态产业园控制 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定位及产业布局以 及安全、生态、能耗、规划等指标,制定园区 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规划的企业进行拆除,符 合规划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予以保 留,同步办理环保手续并进行项目验收,确保 实现达标排放。 (2)针对 6 家未批先建企业,4 月 19 日,市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对 4 家(内蒙古苏彩建 材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匠建筑工程公司、内蒙 古恒瑞管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吉东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剩余 2 家企业由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 (3)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 齐镇执法局将在继续排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 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4)针对袄太村 5 个观测井污水外溢问题,土默特左旗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设计排 污管道、加盖泵房,彻底解决污水外溢问题。 | 未 办 结 | 无 |
6 | X2NM202204140034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 旗袄太村有几家企业 属于加工、生产型单 位,无土地等手续和环 保设施。其中一家是露 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 的,另一家是大型钢结 构生产加工企业,他们 非法生产,烟尘和油漆 味污染非常严重。 | 土默特左旗 | 其 他 污 染 、 大 气 | (1)袄太村有几家企业属于加工、生产型单位,无土地等手续和环保设施属实。 ①袄太村有加工、生产型 54 家,占地 1056.27 亩(二调地类为水浇地 15.93 亩、旱地 223.1 亩、天然 牧草地 243.33 亩、其他草地 514.82 亩、沟渠 32.11 亩、设施农用地 7.48 亩、盐碱地 4.5 亩、建设用 地 14.98 亩),其中 5 家企业(内蒙古敕勒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诺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巩怀贵沙场、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 限责任公司)用地手续已上报自然资源厅,待批复。1 家企业(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左自然 资发 2021 249 号)办理临时用地(二调为其他草地 8 亩)手续,剩余 48 家以租赁土地进行生产,均为 非法占用。截至目前,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共对 6 家违法占地企业(因破坏天然牧草地)进行了行政处 罚。下一步由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职责对 42 家企业非法占 用土地的行为立案处罚。 ②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2021)》19 家不需办理手续、29 家已办理、6 家未办理;按照环评 批复和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无环保设施的 13 家。6 家已办理环评手续企业中无污染治理设施,7 家未办 理环评手续的企业无污染防治措施,剩余 41 家污染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2)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非法生产,污染严重问题属实。 ① 群众投诉反映的“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的”为内蒙古苏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袄太村 呼塔路北,牧场西侧,占地 19.38 亩(二调该地为天然牧草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和环评手续,无任何 环保设施。2018 年 6 月,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 年—2020 年未生产。2021 年 5 月—7 月期间, 该企业利用嘉盛新能源公司建筑废料(粉碎后的玻璃、水泥块、铁丝等),经搅拌、挤压成型产出水泥 砖。2021 年 7 月,因违法破坏天然牧草地,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左旗林草局责令企业停产至 今。同年 8 月,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对该企业罚款 17532 元(毕综罚【2021】38 号)。已于 2021 年 9 月缴款。当前该企业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无烟尘污染, 厂区内露天堆放成品水泥砖约 5 万块,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② 群众投诉反映的“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为内蒙古蒙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袄太村呼塔路北,牧场西侧,占地面积约 74.58 亩(二调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和环评手 续,无任何环保设施。2016 年 5 月该公司办理营业执照,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生产,生产工艺 为钢板预处理、裁剪、焊接、预拼装。2021 年 7 月,因违法破坏天然牧草地 13.81 亩(其余天然牧草 地未破坏),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对该企业罚款 11451 元(毕综罚【2021】31 号)。已于 2021 年 8 月缴款。2019 年 12 月 12 日,因喷漆场所未安装污染防治 设施,被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原土默特左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20000 元(土左 环罚决字【2019】第 6-028 号)。2020 年 10 月至今,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有烟尘和喷漆 污染。 ③2022 年 2 月 11 日,两家企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绿色建材生产加工建设项目征收使用 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 | 属 实 | (1)毕克齐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 旗分局责令内蒙古苏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 4 月 25 日前将场地内露天堆放的 5 万块水泥 砖清理完毕。 (2)针对无环评手续企业,4 月 19 日,呼和 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已立案调查。 (3)毕克齐镇已经针对袄太村片区进行了规 划,编制了《毕克齐镇袄太村绿色生态产业园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定位及产业布 局以及安全、生态、能耗、规划等指标,制定 园区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规划的企业进行拆 除,符合规划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予 以保留,同步办理环保手续并进行项目验收, 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4)土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 执法局将在继续排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违 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 未 办 结 | 无 |
7 | X2NM202204140081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 业大学东校区长期偷 盗使用几眼自备井,抽 取地下水用于校园绿 化和渠湖景观用水,用 水量巨大,无人管理。 | 赛罕区 | 水 | 内蒙古农业大学东校区现有 2 眼自备井。2018 年,经市政府批复作为我市城区应急供水水源井,由春 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运营管理。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该校区 2 眼应 急供水水源井作为普通供水水源井,供农业大学东校区生活和绿化用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所述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农业大学东校区不存在渠湖景观用水。 | 基 本 属 实 | (1)2022 年 4 月 16 日,因春华水务集团供 排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应急供水水源井 地下水的行为,呼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水罚告字【2022】2 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并罚款 3 万元。 (2)2022 年 4 月 15 日开始,春华水务集团 供排水公司组织实施农业大学公共供水管网 连通供给工程,4 月 17 日通水试运行。农业 大学组织实施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二次加压 工程。为保障农业大学东校区师生正常生活用 水需求,在二次加压工程完工公共供水工程正 常运行前,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如发生水压不 足无法满足师生用水特殊情形,暂由春华水务 集团供排水公司使用上述 2 眼应急供水水源 井进行供水应急补压。待农业大学东校区公共 供水管网供水稳定,能够正常供水以后,封闭 2 眼自备井。 (3)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加强应急供水水源井 日常监管,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按照应急 供水水源井管理规范要求,加强 2 眼应急供水 水源井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 未 办 结 | 无 |
8 | X2NM202204140020 |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盛乐镇境内有一条 河道,当地人叫丹岱 沟,有许多垃圾,影响 河道行洪。 | 和林格尔县 | 土 壤 | 丹岱河河道位于云谷街道办事处丹岱村东北,该河道为季节性沟道,多年断流,干涸多年,属丹岱村和 盛乐镇雅达牧村共有河道,河道内存在近期倾倒的建筑垃圾约 180 余吨。河道内建筑垃圾分散堆放,阻 碍物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经过及时清理,不影响河道行洪。 | 基 本 属 实 | (1)4 月 15 日,云谷街道办事处已将河道内 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拉运到集聚区渣土场。 (2)下一步,云谷街道办事处对河道及辖区 其他区域内垃圾偷倒行为严厉打击,确保河道 行洪安全。 | 已 办 结 | 无 |
9 | X2NM202204140041 | 1.2014 年,有人在呼 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 少镇老丈窑村耕地内 挖土,破坏农田 80 多 亩。 2.2019 年-2020 年,村 南河槽内有人滥挖滥 采沙石,破坏河道约 2 公里。 | 赛罕区 | 生 态 | (1)2014 年,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老丈窑村耕地内挖土,破坏农田 80 多亩问题基本属 实。在 2015 年-2016 年内,原老丈窑村村长段某某,组织村里 14 位村民与挖土方协商,将 14 位村民 名下的 45 亩地(根据“国土云”影像数据,旱地 43 亩,未利用地 2 亩),供挖土方进行挖土作业,口 头协商约定,并对挖土方进行补偿。作业停止后,14 位村民自行复垦,整理成水浇地。2016 年,耿某 甲、耿某乙完成复垦 5 亩(整理为水浇地)外,其他 12 位村民均未复垦,形成 40 亩(旱地)10 米深 沙坑,致使土地无法耕种。在 2019 年土地确权时,除耿某甲、耿某乙两人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因不能 耕种退回村集体。2018 年 6 月,因对耕地挖沙取土监管不力造成耕地破坏等行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原国土资源赛罕分区局副局长云某某做出刑事判决。 (2)2019 年-2020 年,村南河槽内有人滥挖滥采沙石,破坏河道约 2 公里问题基本属实。群众投诉反 映的“村南河槽”不属于河道,是山洪沟。现场发现该山洪沟内一公里范围内有 3 个大小不等沙坑,共 计 2.6 亩,地类为内陆滩涂(二调数据),最深处 1 米,是近半年来附近村民私自偷挖形成的。 | 基 本 属 实 | (1)针对黄合少镇老丈窑村沙坑,赛罕区政 府已组织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治理方案。现已委 托内蒙古呈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修复设计, 设计文本于 23 日出具,由黄合少镇政府按照 这个修复文本进行修复治理。 (2)2022 年 4 月 20 日,对山洪沟内 3 个小 沙坑已完成平整。 (3)黄合少镇政府、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赛罕区分局将加强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 法采砂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未 办 结 | 无 |
10 | X2NM202204140023 |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位于中国移动数据 中心南侧的树林内,有 大量的建筑垃圾。 | 和林格尔县 | 土 壤 | 中国移动数据中心南侧乳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树林内,零星分布 4 处大小不等的建筑垃圾堆,约 9 吨,为 附近居民装修房屋后私自倾倒所致,暂未找到事主。 | 基 本 属 实 | (1)4 月 15 日,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 局已将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拉运至 城关镇建筑垃圾填埋场。 (2)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将加强监 管,对该区域环境卫生每两日巡查 1 次,发现 私自倾倒垃圾及时制止,对新增垃圾及时清 运。 | 已 办 结 | 无 |
11 | X2NM202204140024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把什乡云社堡村致 富路路西,有处十几亩 大的院子,有人在院子 里挖沙卖沙。该院子对 面,也有一个长、宽 50 米,深度为 30 米的 大坑,为同一人破坏。 | 土默特左旗 | 生 态 |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有处十几亩大的院子,有人在院子里挖沙卖 沙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杨某某大院,共 28 亩(二调地类为其他 草地 22.8 亩,村庄 5.9 亩),院内西北角有大约 100 平米的凹地,在大院建设前已形成,平均深度 1 米,该凹地东高西低,现用于临时堆放院内杂物,未发现有挖沙卖沙情况。 (2)该院子对面,也有一个长、宽 50 米,深度为 30 米的大坑,为同一人破坏问题部分属实。该院外 正北方确实存在一处沙坑,面积约 36.6 亩(二调水浇地 30 亩、其他草地 6.6 亩,三调均为采矿用地), 平均深度 10 米,土地权属大阳村村民委员会。 60 年代,附近村民盖房、垫院和修建农田路等都从该地取土,逐步形成凹地。经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 该地在 2011 年起形成深坑,逐年扩大,最终形成于 2016 年,最大砂坑面积约 40 亩。呼和浩特市自然 资源局土左旗分局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10 月 14 日对该砂坑违法当事人刑某某、杨某某(本村村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出行政处 罚共计 8000 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分别于 2015 年 4 月、2015 年 8 月、2015 年 10 月履 行了罚款程序,2017 年,当事人恢复 4 亩左右地块。现剩余 36.6 亩,因无法找到违法当事人,未立案、 未处罚。 | 部 分 属 实 | (1)2022 年 3 月 20 日,察素齐镇人民政府 加固了沙坑临路基础,修建了网围栏,设置警 示标语。下一步,将按照《土默特左旗砂坑治 理初步方案》将该沙坑作为建筑渣土消纳场进 行逐步治理,2022 年 8 月 31 日治理完毕。 (2)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将指派专人进行看护, 防止私挖盗采情况再次发生。 (3)针对 36.6 亩私挖盗采行为,土左旗公安 局、自然资源局、察素齐镇、纪委监委将进一 步调查取证,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打 击。 | 阶 段 性 办 结 | 无 |
12 | X2NM202204140015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民 族 皮 毛 制 品 厂 (110 国道 607 公里 处)张某某曾在厂区内 挖沙卖沙,面积为2500 平方米,深度为 10 米。 挖下的大坑用工业垃 圾回填,垃圾厚度为 8 米,上面用土掩埋。 | 土默特左旗 | 生 态 、 土 壤 |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民族皮毛制品厂(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张某某曾在厂区内挖沙卖沙,面 积为 2500 平方米,深度为 10 米问题属实。民族皮毛制品厂位于 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土地权属于皮毛 制品厂,法人张某某,该厂始建于 70 年代,占地 61 亩,一调、二调、三调均为建设用地,为存量建设 用地,未办理土地手续。2020 年 8 月 5 日王某某与张某某以开炒货厂的名义签订了租院合同,之后并 未在厂区做任何与炒货有关的事情。且在未办理采矿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 在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挖取土方出售。 2021 年 4 月土左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宗地勘测定界、价格评估。2021 年 5 月砂坑内 1000 吨垃圾转移至砂坑周边。报告显示沙坑面积为 3.228 亩,为建设用地,砂坑深度为 7.79 米,挖方量为 16750 平方米,评估价格为 603014 元,表面覆盖沙土面积约 300 平米。因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2021 年 8 月 2 日,土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补充规定》(2021 年 4 月 27 日 印发,公通字[2014]12 号)文件中《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嫌疑人王某 某移送土左旗公安局。 2022 年 3 月 11 日土默特左旗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挖取出售的沙、石、土 混合物,不能确定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所列的矿产资源,且土默特左旗皮毛制品厂院内也不属于国 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故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 成要件,即没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挖下的大坑用工业垃圾回填,垃圾厚度为 8 米,上面用土掩埋问题属实。2015 年潘某某与皮毛制 品厂厂长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默特左旗毕克齐皮毛厂院开办内蒙古中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 营内容为利用造纸废旧塑料再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废料来自于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停产)。2017 年 4 月内蒙古中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厂停产,遗留在院内的废料和部分原材料以顶 账方式转让给张某某。2020 年王某某在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挖取土方出售,边挖边回填,回填沙 坑所用的垃圾即为遗留在院内的废料和原材料。 | 属 实 | (1)2022 年 4 月 16 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 局土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对上述垃圾堆放地及砂坑内的土壤进行采样, 并同时对地下水进行采样,预计 5 月 1 日前出 具出检测结果。 (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联合 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分局、旗公安局、毕克 齐镇政府对废塑料垃圾产生单位内蒙古荣信 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进行约谈。经杜 某现场确认,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的现存 垃圾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清理完成并承担清 理运输费、处置费,处置地点为呼和浩特嘉盛 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 (3)毕克齐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将加 强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 打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对原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被挖的沙坑不 够成非法采矿罪的行为,下一步土左旗公安局 将会同土左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漏人漏罪的 行为进行研判认定。 | 未 办 结 | 无 |
13 | X2NM202204140004 | 2020 年,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 沁村张某某,以建设旅 游基地为名,非法改造 水 库 入 口 的 20 亩 耕 地,并在此耕地上大面 积挖沙卖沙。 | 新城区 | 生 态 | 2014 年至 2016 年,新农村建设时期,哈拉沁村民在村一组原果园内挖沙取土用作自建房屋,形成沙坑。 2020 年哈拉沁村委会研究决定改造沙坑,就地打造旅游观光园项目。2020 年 6 月,在哈拉沁村西、河 槽东修建三个水池并对水池及水池周围地面进行了硬化,加之以前挖沙建房所形成的沙坑,共占地 26.41 亩,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其中占耕地 21.53 亩、占有林地 2.27 亩、占沟渠 2.61 亩。 针对哈拉沁村委会违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哈拉沁村委会在 哈拉沁村挖蓄水池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对所占耕地 进行破坏鉴定。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书》,认定哈 拉沁村委会的占地行为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依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 号),新城 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将该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2020 年 12 月 28 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2020 年 10 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哈拉沁村土地依 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相关责任 主体对受损土地进行治理,确保恢复土地原状。 2021 年 1 月,哈拉沁村委会委托科瑞公司编制了复垦方案,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通过了专家评审,新 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予以备案。哈拉沁村委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内蒙古耀峰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为水池和沙坑违法用地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单位,该项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动工开始施工,整个 复垦过程共完成硬化区域、水池、蓄水池的拆除,垃圾清运,覆土、土地平整三个工程,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竣工。实施土地复垦面积共 1.7609 公顷,全部复垦为旱地,复垦后旱地土质肥沃满足新增耕地质量要求,耕地面坡度小于 5°,有效土层厚度 8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 PH 值与周边耕地 基本一致,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新城区自 然资源分局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实地验收,该土地复垦工程基本达到验收要 求,验收结果于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在哈拉沁村委会办公地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10 月 8 日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出具了《关于新城区哈拉沁村违法用地(水池和沙坑、蓄水池)土地复 垦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同意新城区哈拉沁村违法用地(水池和沙坑、蓄水池)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 格。 | 基 本 属 实 | 新城区政府、自然资源局分局、区公安局将加 强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和破坏 耕地的严厉打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已 办 结 | 无 |
14 | X2NM202204140001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瓦房院村 村民巴某,侵占 2.7 亩 耕地达 10 年之久,建 设房屋和垃圾场。 | 土默特左旗 | 土 壤 、 其 他 污 染 | (1)土左旗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侵占 2.7 亩耕地达 10 年之久,建设房屋的问题部分属实。举 报反映的建房,为巴某某所属院落,占地约 7 亩(村庄建设用地,地类来源均为二调)。根据呼农牧发 141 号文件要求,7 亩占地中只有 0.9 亩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剩余 6.1 亩为超出面积,不存在侵占 耕地情况。 (2)建设垃圾场情况部分属实。在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院落处,在上世纪 90 年代,因该村村民 建设房屋挖砂取土,形成坑地 8.2 亩(一般耕地 0.3 亩、村庄建设用地 7.9 亩,地类来源均为二调)。 其中,有 7 亩属村民巴某的上述院落;剩余 1.2 亩为同村许某某的部分承包地(根据国土二调数据,0.3 亩耕地、0.9 亩村庄建设用地)。在 2010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期间,巴某某陆续对沙坑填土平整,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2 月间,为加快土地平整速度,巴某某在该处通过倾倒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经核查, 该处约有 5 亩左右建筑垃圾和极少量散落生活垃圾。 | 部 分 属 实 | (1)2022 年 4 月 6 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白庙子镇综合执 法局已对巴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2022 年 4 号〕),要求巴某某清运 该处现存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现生活垃圾已 全部清运完毕,正在清理建筑垃圾中,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平整及恢复。 (2)针对剩余超出面积的 6.1 亩,白庙子镇 人民政府要求瓦房院村委会进行收回,已于 4 月 23 日前收回。 | 阶 段 性 办 结 | 无 |
15 | D2NM202204140008 | 2016 年 8 月 11 日,呼 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 街铁路小区 2 号楼拆 除凉房施工过程中,压 坏了小区的污水管网, 至今未维修,异味污染 环境。楼下经营大理石 的商铺,加工过程中存 在粉尘污染。 | 新城区 | 大 气 | (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拆除凉房施工过程中,压坏了小区的污水管网,至今未 维修问题不属实。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位于新城区东库街东段路南,始建于上世纪 80 年代,该小区 于 2016 年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拆除小区内凉房共 224 间,拆除过程未对地下管网造成损坏。 (2)异味污染环境问题属实。该小区原化粪池位于院墙外东南侧,污水管原走向经化粪池向北排入东 库街市政主管网。因 2012 年东库街道路维修,路基增高,院内污水无法排出,东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定 期清理,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指定的倾倒点。在清理不及时,出现小区院内污水井满溢,夏季有异味。 (3)楼下经营大理石的商铺,加工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问题不属实。该小区对面临街共有 25 家石材门 店,均为大理石等石材地砖、墙砖样品展示、销售店,无加工环节,现场未也发现加工设备。 | 部 分 属 实 | (1)4 月 15 日,东街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清 掏队将污水井清淘完毕。同时,社区网格员加 强巡查,发现污水积存,及时联系专业清掏队 伍进行清运。 (2)针对小区内污水无法外排的问题,属地 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整改,已将此小区排水管 网等基础类改造项目列入 2022 年城镇老旧小 区改造计划,彻底解决此问题。 | 未 办 结 | 无 |
16 | D2NM202204140002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 院东街巨海城 3 期,垃 圾转运站噪声大,影响 周边居民生活。 | 赛罕区 | 噪 音 | 该垃圾转运站位于学苑东街南侧,巨海城 6 区和 3 区交界处,紧邻学苑东街,为巨海城小区配套建设的 生活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 68.75 平方米。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移交赛罕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原赛罕 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使用、管理,该垃圾转运站作业时间为 6:00-22:00。该生活垃圾收集站在垃圾转 运车到来时,牵引转运垃圾压缩箱时和机器运转时会发出偶发性的比较强烈的噪音,影响居民生活。4 月 15 日 15:00,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委托内蒙古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垃圾转运站运 行时段,对噪音影响最大的人事厅小区一号楼一单元三楼东户(于垃圾转运站相邻 30 米)进行了入户 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 类标准。 | 基 本 属 实 | (1)要求垃圾转运车进入该生活垃圾收集站, 禁止鸣笛,减速慢行,减少噪音产生。 (2)4 月 15 日赛罕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作 业箱体连接杆处涂抹润滑油和箱体下方放置 减震降噪设施,减少噪音。 | 已 办 结 | 无 |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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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至4月2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0批共418件(来电225件、电信193件)。
4月15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第21批16件(来电3件、电信13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全市已对第21批1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截止到目前,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8件,责令整改2家,罚款金额3万元。
截至4月24日,全市已对第1-21批共26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07件、阶段性办结98件、未办结60件,责令整改30家,立案处罚 11家,罚款金额48.2258万元;立案侦查13宗,其中刑事拘留11人;问责单位2个、问责人员13人;立案审查调查11人,其中行政拘留1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22年4月24日(第21批)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NM202204140042 | 2019 年和 2020 年,伊 利牧场将牧场污水倒 入了和林县大红城 16 号村的耕地里,导致农 田受到严重污染,无法 种植。 | 清水河县 | 土 壤 | (1)2019 年和 2020 年,牧场将牧场污水倒入了和林县大红城 16 号村的耕地里问题部分属实。投诉反 映的牧场实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位于清水河县五梁太乡 31 号村,2013 年 建设,环保、土地手续齐全。牧场存栏奶牛 5000 头,按照环评要求,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采用多级氧 化塘工艺处理作为液肥,储存于设计容积 8.5 万立方米氧化塘,氧化塘采取人工复合防渗措施,下层粘 土层、其上铺 1.00 毫米土工膜,氧化塘与环评设施在 2016 年 8 月一并通过环评验收。液肥每年春秋灌 溉两次,灌溉前经第三方检测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后还田于牧场 协议合作的 15152 亩耕地中,符合国家《畜牧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 (2)投诉反映的耕地为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村,面积为 139 亩。2019 年 4 月,举报人与内 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2021 年春退出合作社。2019-2021 年合作社针对土地盐碱,地 力贫瘠,青贮产量较低的情况,签订了液肥消纳协议后,使用优然牧场经多级氧化塘处理后的水对合作 社 900 亩耕地进行灌溉。优然牧场在 2019 年和 2020 年的耕种期对举报人的 139 亩耕地进行了灌溉。 (2)导致农田受到严重污染无法种植问题不属实。① 2021 年 3 月 10 日,由五良太乡三十一号村优然 牧场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耕地土样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合格,检测编 号 NO.GPBYU35D85937502。2021 年 9 月,五良太乡三十一号村优然牧场再次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还田土壤共 9 项指标检测,检测编号 NO.GPBYU35D85937502,验收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土壤 PH、汞、砷、铜、锌、铅、镉、铬、镍),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要求)。②根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9—2021 年青贮亩产量统计,平安合作社青贮亩产 量从 2019 年 0.96 吨提高到 2020 年的 0.99 吨、2021 年的 1.1 吨,不存在耕地无法耕种情况。 | 部 分 属 实 | 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 局清水河县分局将加强监管,监督春季、秋季 粪污还田前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 测合格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粪污土地承 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进行粪污还田,并做好记 录台账,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水直接还田。 | 已 办 结 | 无 |
2 | X2NM202204140047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 蒙古大学新校区校园 附近开设多家小吃店, 周边脏乱差,污染环 境。 | 玉泉区 | 其 他 污 染 |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蒙古大学新校区校园附近开设多家小吃店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大学新校区 附近开设小吃店共 53 家,其中正在营业 29 家(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停业 24 家。正在营业的 7 家现场提供了油烟噪音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其余 22 家店未提供检测报告。 (2)小吃店周边脏乱差,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餐饮店产生的污水全部排放到污水大管网,产生的 餐厨垃圾统一由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拉运。校园周边环境由玉泉区环卫局负责,整体 较为干净,个别餐饮店存在店面外堆放物品,乱贴乱挂等问题。 | 部 分 属 实 | (1)4 月 18 日,昭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分别下达《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 (玉-昭综调材通字〔2022〕01 号至玉-昭综 调材通字〔2022〕22 号)要求剩余 22 家正在 营业的小吃店 4 月 22 日前提供油烟噪音检测 报告,如若超标进一步整改;停业的 24 家小 吃店在营业前,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维护并提 供油烟噪音检测报告,达标方可营业。 (2)昭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工作人 员对店外堆放行为予以整治,责令商铺立即将 杂物及乱贴乱挂物清理干净。同时,告知餐饮 店主按规范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严禁随意倾 倒。 (3)玉泉区市场监管局和昭君路街道办事处 组建联合执法专班,对该校区附近餐饮饭店, 逐户摸排,细化工作台账,深化日常管理制度。 区环卫服务中心调派 8 名保洁人员、5 台作业 车,对该校区周边道路、环卫设施、雨水篦以 及店铺门前平台进行清洗、洒水降尘、清掏等 工作。 | 未 办 结 | 无 |
3 | X2NM202204140046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 彦镇乔家营村张某某 和杨某某,在乔家营村 的自然村陈家营北村 口向西 200 米路南林 地上挖沙,现将建筑垃 圾倒入砂坑。 | 赛罕区 | 生 态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乔家营村张某某和杨某某,在乔家营村的自然村陈家营北村口向西 200 米路南 林地上挖沙,现将建筑垃圾倒入砂坑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反映的砂坑位于乔家营村自然村陈家营北村口向西 200 米路南,土地性质为旱地(国土二调数据), 坑口面积 4 亩左右,砂坑最深处 3 米左右,沙坑底部存在 160 方建筑垃圾。砂坑是 70 年代村民零星采 沙而形成。通过近几年的卫星图斑比对,2016 年沙坑有扩大的迹象,存在私挖乱采行为。砂坑所在土 地为乔家营村村民靳某某、张某甲的承包地,承包期至 2027 年。2010 年,靳某某、张某甲将其中 10 亩(包含该砂坑,旱地)承包给张某乙、杨某某、高某、贾某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经巴彦街道自然 资源所调查,未发现张某某和杨某某存在挖沙、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部 分 属 实 | (1)4 月 16 日,坑内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 清运至大里堡渣土场。 (2)巴彦街道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土地、 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挖沙、偷倒垃圾的行为进 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责令相关责任人对沙 坑进行修复整改。 | 未 办 结 | 无 |
4 | X2NM202204140053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天 旭小区 1 号楼建有中 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 通信基站,噪音大、辐 射强,严重影响居民正 常生活。 | 赛罕区 | 其 他 污 染 | 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通信基站位于赛罕区天旭小区 1 号楼东单元 1 楼东户,房屋为该公司自有产权(有 房屋所有权证),机房建于 2003 年,是中国电信公司为周边用户提供宽带网络、固定电话服务、网络 服务而设立,基站在楼顶建设天线 3 个,机房内使用 2 台美的空调(功率 3600W),运行时产生声音, 电信公司提供的 2018 年度电磁环境检测报告,该报告检测数值显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2014)电磁辐射控制限值,存在一定的噪声、辐射影响居民的情况。 | 基 本 属 实 | (1)针对该基站噪音大的问题。电信公司 4 月 19 日委托内蒙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噪 音进行实地检测(报告编号:ZJHJ2204079), 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2 类排放限值。呼和浩特市 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加强对该基站的噪声 监管,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2)针对该基站辐射强的问题。2022 年 4 有 16 日,电信公司已委托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再次对电磁环境影响进行实地检 测(中通服设计检(委)字第(2022038)号), 各频段检测结果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中频率为 30MHz-3000MHz 的范 围内,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0.4W/m²(即 40μ W/cm²)的要求。电信公司定期对电磁环境影响 进行监测,保证电磁辐射在控制限制内。 | 已 办 结 | 无 |
5 | X2NM202204140051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 旗毕克齐镇袄太村四 五千亩农用土地全部 卖给外地人并建起了 大小不等 100 多家沙 厂、驾校、各类工厂。 这些厂家大部分都是 有污染的工厂,常年污 水外排,村民无法耕 种。 | 土默特左旗 | 水 | (1)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四五千亩农用土地全部卖给外地人并建起了大小不等 100 多家各类工 厂问题部分属实。 ① 袄太村实际占地经营企业 73 家,共占地 3546.87 亩,二调地类为水浇地 25.04 亩、旱地 665.02 亩、 天然牧草地 626.36 亩、其他草地 1052.69 亩、坑塘水面 16.29 亩、内陆滩涂 86.53 亩、沟渠 34.25、 设施农用地 1021.21 亩、盐碱地 4.5 亩、村庄 12.18 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2.81 亩。 ② 4 家企业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占用旱地 132.79 亩、天然牧草地 45.24 亩、其他草地 185.83、 坑塘水面 16.28 亩、沟渠 6.84 亩、村庄 0.07 亩)。具体为:藕华仓储取得关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取 得 2021 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1)264 号);金荣驾校取得关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 府实施城镇规划 2018 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9]721 号)关于土左旗 2020 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0]665 号)。 ③ 6 家企业用地正在报批中(占用旱地 43.95 亩、天然牧草地 1.74 亩、其他草地 70.98 亩、沟渠 6.84 亩、村庄 0.07 亩):内蒙古敕勒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诺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煊 蒙包装有限公司、巩某某砂场、张某某砂厂、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已于土默特左旗人 民政府 2021 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四十一批次建设用地上报自然资源厅,待批复。 ④ 5 家通过租赁土地生产并办理设施农业备案(二调占用水浇地 911、旱地 237.44 亩、天然牧草地 314 亩、其他草地 245.15、内陆滩涂 86.53 亩、设施农用地 1013.72 亩):土默特左旗顺德中华野香猪养 殖有限公司(土左集用(2008)358 号)、志达龙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毕政发[2021]82 号)秋玉粮源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毕政发[2020]139 号)清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毕政发[2020]225 号)光华动物养殖(毕政发[2020]74 号)。 ⑤ 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左自然资发 2021 249 号)占用其他草地 8 亩(二 调地类)。 ⑥ 剩余 59 家租赁土地生产企业占地 1133.87 亩(二调地类为耕地 281 亩、天然牧草地 265.32 亩、其 他草地 533.16 亩、沟渠 27.41 亩、设施农用地 7.5 亩、盐碱地 4.5 亩、建设用地 14.9 亩)均为未取得 合法用地手续,截至目前,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共对 26 家违法占地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25 家 企业因破坏天然牧草地被处罚,1 家企业因占用耕地被处罚。下一步由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 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职责对 33 家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处罚。 (2)这些厂家大部分都是有污染的工厂属实。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2021)》,73 家企业中 33 家不需办理手续,33 家已办理、7 家未办理。73 家企业中在生产、运输过程中都产生一定的污染, 33 家已办理环评手续企业中 6 家无污染治理设施,27 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7 家未办理环 评手续的企业无污染防治措施。 (3)常年污水外排、无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73 家企业中产生废水的企业均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定期拉 运到金山污水处理厂,不存在非法外排废水情况。造成该处污水外排,是进入雨季袄太村 5 个观测井污 水外溢所致,共淹没耕地约 660 亩。针对耕地无法耕种问题,2018 年至 2021 年,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以 每年对袄太村民进行赔偿。 (4)针对非法占地和为取得环评手续的处罚情况。截止目前,土左旗自然资源局共对 20 家违法占地企 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涉及占地面积 442.49 亩)。2018 年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对内蒙古太安玻璃有 限公司未批先建进行了处罚。 | 基 本 属 实 | (1)毕克齐镇已针对袄太村片区进行了规划, 编制了《毕克齐镇袄太村绿色生态产业园控制 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定位及产业布局以 及安全、生态、能耗、规划等指标,制定园区 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规划的企业进行拆除,符 合规划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予以保 留,同步办理环保手续并进行项目验收,确保 实现达标排放。 (2)针对 6 家未批先建企业,4 月 19 日,市 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对 4 家(内蒙古苏彩建 材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匠建筑工程公司、内蒙 古恒瑞管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吉东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剩余 2 家企业由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 (3)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 齐镇执法局将在继续排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 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4)针对袄太村 5 个观测井污水外溢问题,土默特左旗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设计排 污管道、加盖泵房,彻底解决污水外溢问题。 | 未 办 结 | 无 |
6 | X2NM202204140034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 旗袄太村有几家企业 属于加工、生产型单 位,无土地等手续和环 保设施。其中一家是露 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 的,另一家是大型钢结 构生产加工企业,他们 非法生产,烟尘和油漆 味污染非常严重。 | 土默特左旗 | 其 他 污 染 、 大 气 | (1)袄太村有几家企业属于加工、生产型单位,无土地等手续和环保设施属实。 ①袄太村有加工、生产型 54 家,占地 1056.27 亩(二调地类为水浇地 15.93 亩、旱地 223.1 亩、天然 牧草地 243.33 亩、其他草地 514.82 亩、沟渠 32.11 亩、设施农用地 7.48 亩、盐碱地 4.5 亩、建设用 地 14.98 亩),其中 5 家企业(内蒙古敕勒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诺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巩怀贵沙场、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 限责任公司)用地手续已上报自然资源厅,待批复。1 家企业(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左自然 资发 2021 249 号)办理临时用地(二调为其他草地 8 亩)手续,剩余 48 家以租赁土地进行生产,均为 非法占用。截至目前,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共对 6 家违法占地企业(因破坏天然牧草地)进行了行政处 罚。下一步由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职责对 42 家企业非法占 用土地的行为立案处罚。 ②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2021)》19 家不需办理手续、29 家已办理、6 家未办理;按照环评 批复和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无环保设施的 13 家。6 家已办理环评手续企业中无污染治理设施,7 家未办 理环评手续的企业无污染防治措施,剩余 41 家污染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2)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非法生产,污染严重问题属实。 ① 群众投诉反映的“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的”为内蒙古苏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袄太村 呼塔路北,牧场西侧,占地 19.38 亩(二调该地为天然牧草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和环评手续,无任何 环保设施。2018 年 6 月,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 年—2020 年未生产。2021 年 5 月—7 月期间, 该企业利用嘉盛新能源公司建筑废料(粉碎后的玻璃、水泥块、铁丝等),经搅拌、挤压成型产出水泥 砖。2021 年 7 月,因违法破坏天然牧草地,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左旗林草局责令企业停产至 今。同年 8 月,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对该企业罚款 17532 元(毕综罚【2021】38 号)。已于 2021 年 9 月缴款。当前该企业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无烟尘污染, 厂区内露天堆放成品水泥砖约 5 万块,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② 群众投诉反映的“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为内蒙古蒙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袄太村呼塔路北,牧场西侧,占地面积约 74.58 亩(二调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和环评手 续,无任何环保设施。2016 年 5 月该公司办理营业执照,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生产,生产工艺 为钢板预处理、裁剪、焊接、预拼装。2021 年 7 月,因违法破坏天然牧草地 13.81 亩(其余天然牧草 地未破坏),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对该企业罚款 11451 元(毕综罚【2021】31 号)。已于 2021 年 8 月缴款。2019 年 12 月 12 日,因喷漆场所未安装污染防治 设施,被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原土默特左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20000 元(土左 环罚决字【2019】第 6-028 号)。2020 年 10 月至今,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有烟尘和喷漆 污染。 ③2022 年 2 月 11 日,两家企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绿色建材生产加工建设项目征收使用 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 | 属 实 | (1)毕克齐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 旗分局责令内蒙古苏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 4 月 25 日前将场地内露天堆放的 5 万块水泥 砖清理完毕。 (2)针对无环评手续企业,4 月 19 日,呼和 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已立案调查。 (3)毕克齐镇已经针对袄太村片区进行了规 划,编制了《毕克齐镇袄太村绿色生态产业园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定位及产业布 局以及安全、生态、能耗、规划等指标,制定 园区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规划的企业进行拆 除,符合规划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予 以保留,同步办理环保手续并进行项目验收, 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4)土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 执法局将在继续排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违 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 未 办 结 | 无 |
7 | X2NM202204140081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 业大学东校区长期偷 盗使用几眼自备井,抽 取地下水用于校园绿 化和渠湖景观用水,用 水量巨大,无人管理。 | 赛罕区 | 水 | 内蒙古农业大学东校区现有 2 眼自备井。2018 年,经市政府批复作为我市城区应急供水水源井,由春 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运营管理。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该校区 2 眼应 急供水水源井作为普通供水水源井,供农业大学东校区生活和绿化用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所述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农业大学东校区不存在渠湖景观用水。 | 基 本 属 实 | (1)2022 年 4 月 16 日,因春华水务集团供 排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应急供水水源井 地下水的行为,呼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水罚告字【2022】2 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并罚款 3 万元。 (2)2022 年 4 月 15 日开始,春华水务集团 供排水公司组织实施农业大学公共供水管网 连通供给工程,4 月 17 日通水试运行。农业 大学组织实施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二次加压 工程。为保障农业大学东校区师生正常生活用 水需求,在二次加压工程完工公共供水工程正 常运行前,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如发生水压不 足无法满足师生用水特殊情形,暂由春华水务 集团供排水公司使用上述 2 眼应急供水水源 井进行供水应急补压。待农业大学东校区公共 供水管网供水稳定,能够正常供水以后,封闭 2 眼自备井。 (3)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加强应急供水水源井 日常监管,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按照应急 供水水源井管理规范要求,加强 2 眼应急供水 水源井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 未 办 结 | 无 |
8 | X2NM202204140020 |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盛乐镇境内有一条 河道,当地人叫丹岱 沟,有许多垃圾,影响 河道行洪。 | 和林格尔县 | 土 壤 | 丹岱河河道位于云谷街道办事处丹岱村东北,该河道为季节性沟道,多年断流,干涸多年,属丹岱村和 盛乐镇雅达牧村共有河道,河道内存在近期倾倒的建筑垃圾约 180 余吨。河道内建筑垃圾分散堆放,阻 碍物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经过及时清理,不影响河道行洪。 | 基 本 属 实 | (1)4 月 15 日,云谷街道办事处已将河道内 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拉运到集聚区渣土场。 (2)下一步,云谷街道办事处对河道及辖区 其他区域内垃圾偷倒行为严厉打击,确保河道 行洪安全。 | 已 办 结 | 无 |
9 | X2NM202204140041 | 1.2014 年,有人在呼 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 少镇老丈窑村耕地内 挖土,破坏农田 80 多 亩。 2.2019 年-2020 年,村 南河槽内有人滥挖滥 采沙石,破坏河道约 2 公里。 | 赛罕区 | 生 态 | (1)2014 年,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老丈窑村耕地内挖土,破坏农田 80 多亩问题基本属 实。在 2015 年-2016 年内,原老丈窑村村长段某某,组织村里 14 位村民与挖土方协商,将 14 位村民 名下的 45 亩地(根据“国土云”影像数据,旱地 43 亩,未利用地 2 亩),供挖土方进行挖土作业,口 头协商约定,并对挖土方进行补偿。作业停止后,14 位村民自行复垦,整理成水浇地。2016 年,耿某 甲、耿某乙完成复垦 5 亩(整理为水浇地)外,其他 12 位村民均未复垦,形成 40 亩(旱地)10 米深 沙坑,致使土地无法耕种。在 2019 年土地确权时,除耿某甲、耿某乙两人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因不能 耕种退回村集体。2018 年 6 月,因对耕地挖沙取土监管不力造成耕地破坏等行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原国土资源赛罕分区局副局长云某某做出刑事判决。 (2)2019 年-2020 年,村南河槽内有人滥挖滥采沙石,破坏河道约 2 公里问题基本属实。群众投诉反 映的“村南河槽”不属于河道,是山洪沟。现场发现该山洪沟内一公里范围内有 3 个大小不等沙坑,共 计 2.6 亩,地类为内陆滩涂(二调数据),最深处 1 米,是近半年来附近村民私自偷挖形成的。 | 基 本 属 实 | (1)针对黄合少镇老丈窑村沙坑,赛罕区政 府已组织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治理方案。现已委 托内蒙古呈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修复设计, 设计文本于 23 日出具,由黄合少镇政府按照 这个修复文本进行修复治理。 (2)2022 年 4 月 20 日,对山洪沟内 3 个小 沙坑已完成平整。 (3)黄合少镇政府、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赛罕区分局将加强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 法采砂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未 办 结 | 无 |
10 | X2NM202204140023 |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位于中国移动数据 中心南侧的树林内,有 大量的建筑垃圾。 | 和林格尔县 | 土 壤 | 中国移动数据中心南侧乳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树林内,零星分布 4 处大小不等的建筑垃圾堆,约 9 吨,为 附近居民装修房屋后私自倾倒所致,暂未找到事主。 | 基 本 属 实 | (1)4 月 15 日,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 局已将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拉运至 城关镇建筑垃圾填埋场。 (2)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将加强监 管,对该区域环境卫生每两日巡查 1 次,发现 私自倾倒垃圾及时制止,对新增垃圾及时清 运。 | 已 办 结 | 无 |
11 | X2NM202204140024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把什乡云社堡村致 富路路西,有处十几亩 大的院子,有人在院子 里挖沙卖沙。该院子对 面,也有一个长、宽 50 米,深度为 30 米的 大坑,为同一人破坏。 | 土默特左旗 | 生 态 |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有处十几亩大的院子,有人在院子里挖沙卖 沙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杨某某大院,共 28 亩(二调地类为其他 草地 22.8 亩,村庄 5.9 亩),院内西北角有大约 100 平米的凹地,在大院建设前已形成,平均深度 1 米,该凹地东高西低,现用于临时堆放院内杂物,未发现有挖沙卖沙情况。 (2)该院子对面,也有一个长、宽 50 米,深度为 30 米的大坑,为同一人破坏问题部分属实。该院外 正北方确实存在一处沙坑,面积约 36.6 亩(二调水浇地 30 亩、其他草地 6.6 亩,三调均为采矿用地), 平均深度 10 米,土地权属大阳村村民委员会。 60 年代,附近村民盖房、垫院和修建农田路等都从该地取土,逐步形成凹地。经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 该地在 2011 年起形成深坑,逐年扩大,最终形成于 2016 年,最大砂坑面积约 40 亩。呼和浩特市自然 资源局土左旗分局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10 月 14 日对该砂坑违法当事人刑某某、杨某某(本村村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出行政处 罚共计 8000 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分别于 2015 年 4 月、2015 年 8 月、2015 年 10 月履 行了罚款程序,2017 年,当事人恢复 4 亩左右地块。现剩余 36.6 亩,因无法找到违法当事人,未立案、 未处罚。 | 部 分 属 实 | (1)2022 年 3 月 20 日,察素齐镇人民政府 加固了沙坑临路基础,修建了网围栏,设置警 示标语。下一步,将按照《土默特左旗砂坑治 理初步方案》将该沙坑作为建筑渣土消纳场进 行逐步治理,2022 年 8 月 31 日治理完毕。 (2)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将指派专人进行看护, 防止私挖盗采情况再次发生。 (3)针对 36.6 亩私挖盗采行为,土左旗公安 局、自然资源局、察素齐镇、纪委监委将进一 步调查取证,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打 击。 | 阶 段 性 办 结 | 无 |
12 | X2NM202204140015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民 族 皮 毛 制 品 厂 (110 国道 607 公里 处)张某某曾在厂区内 挖沙卖沙,面积为2500 平方米,深度为 10 米。 挖下的大坑用工业垃 圾回填,垃圾厚度为 8 米,上面用土掩埋。 | 土默特左旗 | 生 态 、 土 壤 |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民族皮毛制品厂(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张某某曾在厂区内挖沙卖沙,面 积为 2500 平方米,深度为 10 米问题属实。民族皮毛制品厂位于 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土地权属于皮毛 制品厂,法人张某某,该厂始建于 70 年代,占地 61 亩,一调、二调、三调均为建设用地,为存量建设 用地,未办理土地手续。2020 年 8 月 5 日王某某与张某某以开炒货厂的名义签订了租院合同,之后并 未在厂区做任何与炒货有关的事情。且在未办理采矿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 在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挖取土方出售。 2021 年 4 月土左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宗地勘测定界、价格评估。2021 年 5 月砂坑内 1000 吨垃圾转移至砂坑周边。报告显示沙坑面积为 3.228 亩,为建设用地,砂坑深度为 7.79 米,挖方量为 16750 平方米,评估价格为 603014 元,表面覆盖沙土面积约 300 平米。因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2021 年 8 月 2 日,土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补充规定》(2021 年 4 月 27 日 印发,公通字[2014]12 号)文件中《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嫌疑人王某 某移送土左旗公安局。 2022 年 3 月 11 日土默特左旗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挖取出售的沙、石、土 混合物,不能确定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所列的矿产资源,且土默特左旗皮毛制品厂院内也不属于国 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故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 成要件,即没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挖下的大坑用工业垃圾回填,垃圾厚度为 8 米,上面用土掩埋问题属实。2015 年潘某某与皮毛制 品厂厂长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默特左旗毕克齐皮毛厂院开办内蒙古中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 营内容为利用造纸废旧塑料再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废料来自于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停产)。2017 年 4 月内蒙古中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厂停产,遗留在院内的废料和部分原材料以顶 账方式转让给张某某。2020 年王某某在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挖取土方出售,边挖边回填,回填沙 坑所用的垃圾即为遗留在院内的废料和原材料。 | 属 实 | (1)2022 年 4 月 16 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 局土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对上述垃圾堆放地及砂坑内的土壤进行采样, 并同时对地下水进行采样,预计 5 月 1 日前出 具出检测结果。 (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联合 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分局、旗公安局、毕克 齐镇政府对废塑料垃圾产生单位内蒙古荣信 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进行约谈。经杜 某现场确认,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的现存 垃圾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清理完成并承担清 理运输费、处置费,处置地点为呼和浩特嘉盛 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 (3)毕克齐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将加 强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 打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对原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被挖的沙坑不 够成非法采矿罪的行为,下一步土左旗公安局 将会同土左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漏人漏罪的 行为进行研判认定。 | 未 办 结 | 无 |
13 | X2NM202204140004 | 2020 年,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 沁村张某某,以建设旅 游基地为名,非法改造 水 库 入 口 的 20 亩 耕 地,并在此耕地上大面 积挖沙卖沙。 | 新城区 | 生 态 | 2014 年至 2016 年,新农村建设时期,哈拉沁村民在村一组原果园内挖沙取土用作自建房屋,形成沙坑。 2020 年哈拉沁村委会研究决定改造沙坑,就地打造旅游观光园项目。2020 年 6 月,在哈拉沁村西、河 槽东修建三个水池并对水池及水池周围地面进行了硬化,加之以前挖沙建房所形成的沙坑,共占地 26.41 亩,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其中占耕地 21.53 亩、占有林地 2.27 亩、占沟渠 2.61 亩。 针对哈拉沁村委会违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哈拉沁村委会在 哈拉沁村挖蓄水池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对所占耕地 进行破坏鉴定。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书》,认定哈 拉沁村委会的占地行为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依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 号),新城 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将该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2020 年 12 月 28 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2020 年 10 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哈拉沁村土地依 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相关责任 主体对受损土地进行治理,确保恢复土地原状。 2021 年 1 月,哈拉沁村委会委托科瑞公司编制了复垦方案,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通过了专家评审,新 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予以备案。哈拉沁村委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内蒙古耀峰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为水池和沙坑违法用地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单位,该项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动工开始施工,整个 复垦过程共完成硬化区域、水池、蓄水池的拆除,垃圾清运,覆土、土地平整三个工程,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竣工。实施土地复垦面积共 1.7609 公顷,全部复垦为旱地,复垦后旱地土质肥沃满足新增耕地质量要求,耕地面坡度小于 5°,有效土层厚度 8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 PH 值与周边耕地 基本一致,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新城区自 然资源分局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实地验收,该土地复垦工程基本达到验收要 求,验收结果于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在哈拉沁村委会办公地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10 月 8 日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出具了《关于新城区哈拉沁村违法用地(水池和沙坑、蓄水池)土地复 垦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同意新城区哈拉沁村违法用地(水池和沙坑、蓄水池)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 格。 | 基 本 属 实 | 新城区政府、自然资源局分局、区公安局将加 强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和破坏 耕地的严厉打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已 办 结 | 无 |
14 | X2NM202204140001 |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瓦房院村 村民巴某,侵占 2.7 亩 耕地达 10 年之久,建 设房屋和垃圾场。 | 土默特左旗 | 土 壤 、 其 他 污 染 | (1)土左旗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侵占 2.7 亩耕地达 10 年之久,建设房屋的问题部分属实。举 报反映的建房,为巴某某所属院落,占地约 7 亩(村庄建设用地,地类来源均为二调)。根据呼农牧发 141 号文件要求,7 亩占地中只有 0.9 亩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剩余 6.1 亩为超出面积,不存在侵占 耕地情况。 (2)建设垃圾场情况部分属实。在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院落处,在上世纪 90 年代,因该村村民 建设房屋挖砂取土,形成坑地 8.2 亩(一般耕地 0.3 亩、村庄建设用地 7.9 亩,地类来源均为二调)。 其中,有 7 亩属村民巴某的上述院落;剩余 1.2 亩为同村许某某的部分承包地(根据国土二调数据,0.3 亩耕地、0.9 亩村庄建设用地)。在 2010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期间,巴某某陆续对沙坑填土平整,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2 月间,为加快土地平整速度,巴某某在该处通过倾倒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经核查, 该处约有 5 亩左右建筑垃圾和极少量散落生活垃圾。 | 部 分 属 实 | (1)2022 年 4 月 6 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白庙子镇综合执 法局已对巴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2022 年 4 号〕),要求巴某某清运 该处现存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现生活垃圾已 全部清运完毕,正在清理建筑垃圾中,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平整及恢复。 (2)针对剩余超出面积的 6.1 亩,白庙子镇 人民政府要求瓦房院村委会进行收回,已于 4 月 23 日前收回。 | 阶 段 性 办 结 | 无 |
15 | D2NM202204140008 | 2016 年 8 月 11 日,呼 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 街铁路小区 2 号楼拆 除凉房施工过程中,压 坏了小区的污水管网, 至今未维修,异味污染 环境。楼下经营大理石 的商铺,加工过程中存 在粉尘污染。 | 新城区 | 大 气 | (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拆除凉房施工过程中,压坏了小区的污水管网,至今未 维修问题不属实。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位于新城区东库街东段路南,始建于上世纪 80 年代,该小区 于 2016 年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拆除小区内凉房共 224 间,拆除过程未对地下管网造成损坏。 (2)异味污染环境问题属实。该小区原化粪池位于院墙外东南侧,污水管原走向经化粪池向北排入东 库街市政主管网。因 2012 年东库街道路维修,路基增高,院内污水无法排出,东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定 期清理,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指定的倾倒点。在清理不及时,出现小区院内污水井满溢,夏季有异味。 (3)楼下经营大理石的商铺,加工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问题不属实。该小区对面临街共有 25 家石材门 店,均为大理石等石材地砖、墙砖样品展示、销售店,无加工环节,现场未也发现加工设备。 | 部 分 属 实 | (1)4 月 15 日,东街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清 掏队将污水井清淘完毕。同时,社区网格员加 强巡查,发现污水积存,及时联系专业清掏队 伍进行清运。 (2)针对小区内污水无法外排的问题,属地 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整改,已将此小区排水管 网等基础类改造项目列入 2022 年城镇老旧小 区改造计划,彻底解决此问题。 | 未 办 结 | 无 |
16 | D2NM202204140002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 院东街巨海城 3 期,垃 圾转运站噪声大,影响 周边居民生活。 | 赛罕区 | 噪 音 | 该垃圾转运站位于学苑东街南侧,巨海城 6 区和 3 区交界处,紧邻学苑东街,为巨海城小区配套建设的 生活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 68.75 平方米。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移交赛罕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原赛罕 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使用、管理,该垃圾转运站作业时间为 6:00-22:00。该生活垃圾收集站在垃圾转 运车到来时,牵引转运垃圾压缩箱时和机器运转时会发出偶发性的比较强烈的噪音,影响居民生活。4 月 15 日 15:00,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委托内蒙古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垃圾转运站运 行时段,对噪音影响最大的人事厅小区一号楼一单元三楼东户(于垃圾转运站相邻 30 米)进行了入户 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 类标准。 | 基 本 属 实 | (1)要求垃圾转运车进入该生活垃圾收集站, 禁止鸣笛,减速慢行,减少噪音产生。 (2)4 月 15 日赛罕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作 业箱体连接杆处涂抹润滑油和箱体下方放置 减震降噪设施,减少噪音。 | 已 办 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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