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完善政府质量发展引导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评定周期为2年。市长质量奖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质量发展引导和评审、推广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申报动员。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持续完善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
(三)坚持以质取胜的发展理念,倡导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成长性较强的企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进行。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开展。
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履行公示程序后,正式发布施行。
在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的统一规定下,可以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细则,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
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包括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向相关行业和业务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名单。
(二)材料评审。组建材料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综合各组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三)现场评审。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质量管理实践及过程结果等项目开展实地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四)陈述答辩。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答辩,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分数。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建议拟授奖名单,报请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质量发展引导激励资金5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组织给予质量发展引导激励资金5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不再给予质量发展引导激励资金。
市长质量奖工作费用包括:申报材料评审费、现场评审费、陈述答辩费、公告费、牌匾制作、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费用等。市长质量奖工作经费按年度实际需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质量发展引导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持续推动质量改进、技术攻关、质量教育培训和质量基础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获奖组织应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要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广、宣传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要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绩效报告》,按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市长质量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机密;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