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要求,我市补充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成果是对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此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因补偿标准问题引发社会矛盾,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
2.呼和浩特市青苗补偿标准表
3.呼和浩特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呼和浩特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5.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