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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明延期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交字〔2024〕562号    

各旗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

为进一步夯实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明延期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延续工作

(一)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

(二)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因交通运输部现行管理规定无法打印纸质版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需申请延期的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应当在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最晚于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对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给予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延续有效期3年,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三)办理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登录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自行打印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明考核通过公示文件。

3、《在职工作证明》(见附件1)

4、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经办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所属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二、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各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提交申请延续的相关资料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城市客运企业负责,附件证明材料(模板)仅供参考,各城市客运企业必须要结合申请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出具证明。

(二)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未按照文件要求及延期时间节点完成延期工作,导致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过期失效,一切责任由所属企业全权负责。

(四)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所属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离岗情况;另择企业从事同类型岗位工作的,本人应当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和安全考核情况。

(五)考核合格结果作废后,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联系人:何鑫

附件:1.《在职工作证明》(模板).wps

        2.《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审核意见表》(模板).wps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