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3〕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有关要求,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时,以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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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武川县、市四区为六个独立认房单元,家庭成员在认房单元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经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相关信息,由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记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