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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 行动(2023—2025年)工作会商机制》的通知

呼司通字〔2024〕4号    

市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工作会商机制》,现予以印发实施。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4115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会商机制

扎实推进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全面提升我市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会商机制。

一、成员单位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会商机制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为工作会商机制的成员。成员单位包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管理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

工作会商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会商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督促指导落实《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研究解决我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中的共性问题。

(二)加强在推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中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完成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会商机制坚持分工负责、有序衔接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工作会商机制主要负责人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非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工作会商机制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汇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承担工作会商机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评估以及日常沟通联络、争议协调、建章立制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严格履行工作会商机制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工作会商机制议定事项,充分发挥工作会商机制作用,形成高效运行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工作会商机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相关情况。

    附件: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

          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