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风电开发权实行有偿出让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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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风电开发权实行有偿出让的意见(试行)

呼政发〔2015〕 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改变行政无偿配置风电开发权造成的企业、政府、项目所在地群众之间利益关系失衡、盲目发展等弊端,加快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风电开发机制,加快市场化改革,实现风能资源统筹规划、风电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风电开发权实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1〕2060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风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相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468号)精神,结合我市风电产业发展实际,就风电开发权实行有偿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风电开发权有偿出让范围

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风电开发权有偿出让(确定为风电供热项目除外),探索资源开发与企业发展、民生改善共享的模式。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收取风电项目开发权出让金,用于当地草原生态保护、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以风电开发企业给地方补贴资金高低为标准作为确定开发权依据,建立长效的以工补农机制。

全市范围内实施风电开发权有偿出让的出让主体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是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交易活动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风电开发权出让应符合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风电开发其他有关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同时,取得开发权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需符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管理要求。

二、参加“招、拍、挂”企业条件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风电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加我市风电开发权“招、拍、挂”出让活动。报名企业需要独立申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申请。

(一)企业报名条件

1. 开展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的企业,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连续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 开展5万千瓦以上20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企业净资产总额须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

3. 开展20万千瓦以上风电项目,企业净资产总额须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

4.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净资产”、“净利润”可以是全资子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

(二)企业报名需提交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5. 有资质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 已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的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7. 竞买人资格申请表及竞买申请书。

上述1-4项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7项材料留存原件;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需到现场报名。

(三)其他要求

对于同属一个大型电力集团公司在我市有多个风电投资子公司的情况,要求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超过两家主体或部门,组织、协调、申报各个风电投资子公司的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竞标时需提供集团公司正式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不符合竞标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受理。

三、组织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风电权的风场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组织报名、报价、现场会等服务,确定最终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风电开发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风电开发权项目业主。

四、交易环节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和我市风电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下,确定本地区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规模和具体风场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以正式委托书形式,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风场的风资源等级和风场建设条件等,参照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它盟市同类风场市场价,同时兼顾风电企业开发积极性,合理确定竞拍底价。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交易状况、风场规模、前期工作情况等实际情况,选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四)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拟定及发布。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拟定出让文件,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竞买须知、拟出让风场简介(风场名称、风场条件、风场占地土地使用权确定途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及条件、开发方式等主要技术指标),招拍挂底价、成交确认书等内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呼和浩特市日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拍卖交易形式下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形式下公告期应在7-20个工作日,竞价期为5-10个工作日。

(五)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出让起始交易价格的20%-50%。竞得企业的竞买保证金转为风电开发权出让金价款,在交易完成后划转旗、县、区财政部门,未竞得企业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六)中标的风电企业作为开发风场的项目业主在7个工作日内与旗、县、区政府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50%。

五、风电开发权出让资金支付、分配与管理

风电开发权出让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中标之后出让金的50%一次性支付,剩余的50%在竣工投产正式运营三年内缴清。风电开发权出让资金由旗、县、区财政部门管理。

开发权出让金专项用于农牧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改善民生等项目。原则上出让金用于风电项目开发所在乡镇的比例不低于60%。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据此制定本地区风电开发权出让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收益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由市级财政、旗、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项目核准、监管

企业获得开发权后,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呼和浩特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附与县政府签订《风能资源开发协议》及50%风电开发权出让资金的缴款凭证,由各旗、县、区发改部门上报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通知,待核准材料齐全后履行核准程序(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可直接办理)。对恶意竞争或不履行协议的企业,项目单位除承担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外,三年内停止该集团在我市境内风电开发权的配置。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不得转让、合作或进行股权变更。

七、项目工作衔接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在我市拟进行风电开发的新建项目(未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按本《意见》执行。为做好衔接,对已核准和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并已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风电项目(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已与市政府有过有偿开发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风电开发权出让资金缴至旗、县、区财政国库;没有有偿开发协议的项目要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作废,不予延期,该项目风电开发权由市县两级政府收回另行配置;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核准文件已作废的,该项目风场风电开发权由市县两级政府收回另行配置。

(二)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文件在有效期内),由旗、县、区政府以委托书形式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相关挂牌手续。

本《意见》自3月1日起试行,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