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市区夜市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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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市区夜市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呼政发〔201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市民生活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奠定良好基础,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夜市烧烤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内经营烧烤夜市的店铺、摊点,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相关管理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店外烧烤,所有烧烤器具一律进店并采取油烟净化处理措施,防止油烟污染,鼓励使用电气化烧烤设备。

(二)经批准在店外摆放桌椅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且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暨19∶00后出店,次日6∶00前经营结束并及时将桌椅等收回,不得在店外堆放。

(三)各经营商户要引导顾客文明就餐,保护好周边各类公共设施和绿地,严禁设置音响、广告牌匾、条幅,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经营地面须铺设地毯或防油布等设施,并配备垃圾、污水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污水、污物,防止地面污染。经营结束后,要及时对店铺、摊点周边进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二、设置店外摆放桌椅经营烧烤的餐饮店铺,由市四区和金川、如意开发区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辖区设置经营地点的意见,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核确定。未经批准设置或不按相关规定经营的烧烤夜市,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市城管执法、环境卫生、食药监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夜市烧烤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在经营夜市烧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四区和金川、如意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与经营商户签定责任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烧烤夜市实施规范管理。

(二)食药、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卫生健康查体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经营商户烟(雾)尘排放情况的监管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烧烤市场周边社会治安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烧烤夜市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各经营商户务必于4月15日前,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整改到位,规范经营。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五、举报监督电话:1231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