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改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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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改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5〕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的服务企业、服务基层,规范政府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与相关审批部门协调对接,履行和完善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各审批部门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职责,主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建成区和市政府规划的重点建设区域内原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含小街巷)、桥梁(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管网(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管网)、广场、绿化、亮化等改造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把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环评审查意见、能评审查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要件。

四、建成区和市政府规划的重点建设区域内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含小街巷)、桥梁(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管网(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管网)、广场、绿化、亮化、公交场站、停车场,便民市场,环卫基础设施等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把环评审查意见、能评审查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要件。

五、建成区和市政府规划的重点建设区域内新建的道路工程占用多宗土地的,市四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用地情况的综合说明文件,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征购)、征转情况以及用地范围内土地类别(国有或集体)、用途、面积、产权人等情况。出具该文件时市四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该文件可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土地预审意见。

六、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工程项目作为并联审批试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与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按照并联审批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尽量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