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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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

呼政发〔2015〕26号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15年4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大青山呼市段全部、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重点林区。具体地段包括:土左旗白石头沟、一前晌沟、万家沟、喇嘛洞沟、朱儿沟、金峦殿;回民区团委生态园、东棚子向北延伸段,西乌素图、死人沟;新城区大青山南坡重点绿化工程区、面铺窑沟、小井沟、奎素、劈柴沟、古路板林区、苁蓉山庄;赛罕区北山、脑包山;和林县南天门林场、沙坝四号、卧牛山;清水河县鹰嘴山、窑林沟、棒儿山、芦草山、芦草沟、大树沟、松树沟;武川县五道沟、李齐沟、德胜沟、大梁林区、井尔沟。

三、防火戒严管制期内,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一)提倡文明祭奠,严禁上坟烧纸。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严禁在四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烧荒及农作物秸秆。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旗县区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活动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旅游餐馆企业配备30名以上的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2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30把二号工具;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人以上的专职护林员,3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20把二号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业。

(四)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发给进山或进入林区通行证,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穿越林区的车辆、机械必须接受防火人员的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七)戒严期内,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努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的,由各旗县区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