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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的意见

呼政发〔2015〕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城市投资发展环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的任务要求,加快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机制,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切实攻克和破除投资审批改革的难点问题,现就并联审批流程再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思路原则

(一)并联审批,整体协同。将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创新审批模式,突出全局性、系统性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协同配合,建立整体型、协同型、服务型审批服务平台,由“分散式部门各自审批”向“集中式整体协同审批”转变。

(二)围绕项目,顶层优化。以项目为核心,将项目单位作为“客户”,加强顶层设计,部门服从整体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共同为项目服务,由“项目申请人围着部门转”向“部门围绕项目转”转变。

(三)减少前置,同步实施。优化简化前置审批,加强部门信息沟通,突破原有审批流程各阶段串联关系,在法律框架内推行阶段间和阶段内并行开展审批。

(四)全程覆盖,分类简化。构建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流程,加强行政审批监管的前提下,将中介服务、公共服务、技术审查及会议决策等环节,在法律框架内统筹优化、统一规范、流程再造、合理衔接、协调配合,依据项目实施分类简化,实现项目审批、服务、监管的全流程规范运行。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审批条件清单制

在法律框架内,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的审批条件进行精简优化,实行清单制管理,建立前置审批和审批要件清单,规范审批服务标准,取消模糊性表述,全面公开清单内容,保证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二)实行搁置前置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对清单中保留的前置条件,采取受理时搁置前置、部门间信息沟通、办结前依法补齐的方式予以简化。对指导后续事项办理、作为后续事项审批依据的前置审批,可不采取搁置前置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对清单中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交、且不影响审批进度的审批要件,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办理,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缺材料后核发行政许可证照(文书)。

(三)推行联合审批服务

依申请开展联合咨询服务,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审部门参加,就审批相关事宜解答咨询、指导申报。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图纸、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委托市城建委审图中心与施工图设计图纸一并审查,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城建委参照审查结果出具批复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多部门配合解决的事宜,由议题发起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选派并授权人员参会,保证会议有效性。

(四)推行审批服务分类简化

积极探索审批服务的分类简化,审批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用途等,分类简化审批要件和审批程序,特别是要根据项目情况分类简化各类技术审查、评估论证环节及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化的简化,加快一般项目的审批进度,加强涉及民生、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项目的把关。

(五)开展区域性评估

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不同区域的土地性质和用途,按照整体打包、统一出让(划拨)的要求实行区域性评估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统一委托编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净空评价,简称“四评一空”),相关部门整体论证,费用由政府出资。部门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一般不再对区域内的每个项目单独开展论证评估工作。

(六)建设并联审批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并联审批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审批数据传递,开放审批结果查询,推送审批流程进度,减少审批要件重复提交,保障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的网上录入、网上跟踪、网上流转、网上办结、网上监管。

(七)实行全流程规范管理

依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阶段划分,保留各阶段牵头部门和联审部门,将与行政审批事项对应、作为行政审批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会议决策环节纳入全流程程序。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环节的监管,审批部门负责做好中介服务和公共服务指导工作。

(八)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对没有依据、违规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可做可不做的中介服务一律不再开展,对可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可分类简化进行的要规范简化标准。打破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同一行业中介机构至少为三家,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进行自主选择。完善中介机构评价监管机制,建设中介机构诚信数据库,数据库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约束和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九)统筹审批与监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行业执法部门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依法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和查处。依据审批电子平台,加强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优化沟通渠道和流程,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协调例会、重大问题共同研究等协作机制,及时传递审批信息和执法信息,实现审批与管理既相互分离又顺畅衔接。

(十)加强审批时限监控

项目审批中,对审核时间、技术审查论证时间(由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议决策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公示时间、行政签批时间和公共服务时间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对中介服务时间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平台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全程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对超时办理的发送预警信息和监察告知单,建立定期通报制和问责制,并将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列入考核范围。

(十一)实行审批超时默认制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中,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出具审批意见、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的部门,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默认许可后,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审批部门主要领导签订默认确认书,并调查核实造成默认许可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默认许可造成的后果由审批部门主要领导承担。

(十二)实行责任追究制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审批超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违规设定审批前置、违规增加审批要件、不执行并联审批流程、审批严重超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对阻碍和拖延改革任务落实、存在中介垄断利益输送、非法设定或转移行政审批职能的,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审批流程

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起点是项目单位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阶段、规划报建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起点是项目建设意向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通过后,审批流程分为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用地阶段、规划报建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审批流程包括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在相应审批事项启动前完成。

申请人申请办理立项、用地阶段审批事项的同时,可根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和项目进展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时办理后续阶段的中介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并在其完成后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事项。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部门可采取搁置前置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方式,先行受理和办理审批业务,待前置审批结果形成或申请人补齐要件后,依法核发行政许可证照(文书)。

各部门行政许可证照(文书)形成后,要及时将原件扫描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信息平台,以供其他部门查询和下载,确保审批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的一项重点任务,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形成推进改革取得实效的合力。

(二)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整体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阶段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解决阶段内遇到的问题。联审部门要积极响应主动配合,依法行政,按时完成审批。

(三)集中审批,授权到位。具有审批职能的各部门要将分散在本部门不同科室、由不同领导分管的行政审批职能,统一调整到审批办,审批办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部门其他科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部门充分授予审批办审批权限,审批办牵头负责审批事项受理、办理、出证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部门审批专用章由审批办负责保管和使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使用审批专用章,部门行政公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行政公章或专用章的除外)。

(四)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市政务服务中心要牵头负责,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梳理公布前置条件清单和审批要件清单,细化行政审批操作细则,推行“一口受理”、实行“限时办理”、严格“规范办理”、坚持“透明办理”和推进“网上办理”。要逐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改革措施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完善和修正修订改革措施,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五)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部门要对照改革措施和整体设计,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调整,凡与整体要求不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凡列入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单独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批管一致。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同步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