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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覆盖市和旗县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建立“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实现市和旗县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涉法案件处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根据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选聘法律顾问的人数。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市场化、契约化方式,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形式进行,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机构。市本级建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狄瑞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郑平同志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主任由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具体涉法事务;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分配、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绩效考核机制。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参照市本级做法,建立相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制度,做好本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选聘方式。政府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方式,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各级政府聘任法律顾问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与政府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将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范围。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 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或受其委托进行法律论证;

2. 为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起草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文件并实施风险评估;

3. 为政府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

4. 参与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洽谈,起草或者审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5. 为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6.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公共利益。

(四)工作方式。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查阅档案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政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三、实施步骤

(一)2015年12月底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制度,已率先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旗县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完善相关工作。

(二)2015年1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征集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健全制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注重宣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