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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行进场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唯一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旗、县、区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同级财政的批准后到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进场交易的: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且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评估及拍卖底价、交易价的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同级财政批准后,需进场交易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盘查,并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且将资产全部移交。

进场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附加条件。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在公开交易环境下进行,处置过程中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信息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市级综合类报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处置资产转让信息一经公开发布,即不得随意变更和改动,也不得随意撤回。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受让方条件、转让底价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原信息发布载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公告时间重新计算,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资产处置信息的,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后,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发布撤消处置公告。

五、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价款收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由市财政局组织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由市财政局作为执收单位,填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市财政局专户。

(三)按规定经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出售、置换资产取得的收入,由资产占有单位作为执收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填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市财政局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