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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
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5〕3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呼和浩特的意见》(呼党发〔201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我区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我市打造“两个一流”、加快“三个建设”、实现“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法治呼和浩特”的总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 推行政府职能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理顺事权关系,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现象,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建立并公布以权力名称、标准化编码、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要件、办理时限、运行流程图、具体承办机构及服务联系方式等内容为要素的市级、旗县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权力的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按照“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建立与之匹配的“责任清单”,使每一项权力对应相应的责任,做到“两单”无缝衔接,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2.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区域实际,继续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依法取消、下放和整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接、放、管”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加快标准化建设,完善告知承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坚持审批和管理并重,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保留、取消、下放、合并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分类逐项编制监管标准,改进监管方式,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3. 加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市、旗县区和乡镇(街道)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工作机制。除因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继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罚没物资拍卖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高效化。

(二)健全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4.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细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操作规则,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5.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明确听证规则,制定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程序。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律进行听证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将听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探索建立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的模式。未经听证、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凡是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机制,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了解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

6.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形成市、旗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建立法律顾问的选拔聘用、工作管理、绩效考评、奖励追责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大行政合同起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畅通拓宽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7. 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健全确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8.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严格遵循《立法法》明确的政府立法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定。完善政府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需事先向党委请示、人大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加大政府立法审查协调力度,完善综合性较强或者争议较大的立法草案的论证、协调、报告、意见反馈、暂缓审查等程序,维护立法审查协调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健全法制工作者、相关领域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机制,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健全政府立法评价机制,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公众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进行跟踪问效,作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订和废止依据。

9.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公众意见征集、人大代表建议征询、政协民主协商,提高政府立法计划编制质量。年度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坚持开门立法,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立法协商会,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调整充实政府立法专家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实行分领域、分专业的精细化论证。

10. 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评估制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实施情况组织评估论证,作为保留、废止、修改的主要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两年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必要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严控规范性文件数量。适时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点评会,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评议、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网上编号、网上报备、网上审查、网上监管。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机制,规范异议申请处理程序。认真研究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司法建议,及时审查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1. 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级、重心下移、下放事权、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以旗县区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加强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

12. 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示制度,依法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和职权,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依法授权、委托或者“三定”规定未予以明确的,严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加大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责任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13.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健全“两法”衔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建设、标准建设、平台建设,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认真组织重大执法案件回访,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5. 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环节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备案和公示制度。审核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运用、处理决定是否适当以及文书是否规范。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6. 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评估制度,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7.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其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分解执法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8.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同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问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拓宽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建立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新型传媒的互动能力。

19.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强化部门内控风险防控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办事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结期限,防止权力滥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作用,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搭建以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关数据库和权力动态管理系统,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系统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管理平台。

20. 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审计,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重点机关和部门审计事项事前提醒制度,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绩效审计、审计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严格监督政府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21.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问责追究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执法腐败行为。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程序,将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问题比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推进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2. 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依托政务服务网,依据政府权责清单,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公开,探索建立行政处罚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制度,提高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的及时性、权威性。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的要求,提高答复质量。

23. 突出政务公开重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财政预算领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点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24. 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继续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质证、和解、调解等多种方式办理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权利救济告知制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强化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25.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

26. 强化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改进调解方式,增强调解效力。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的矛盾化解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强化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处理职能。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权属纠纷、补偿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

27. 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得到保护和及时处理。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

28. 充分发挥仲裁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完善仲裁规则,加强仲裁调解。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引入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仲裁与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生效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执行。强化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

29.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0.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个人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推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应用。依法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依法严肃处理恶意逃避参保义务、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依法打击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犯罪。引导和规制当事人自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完善并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

三、保障机制

3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安排部署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行政首长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工作举措;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

32. 加强法治培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尊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依法行政相关法律知识作为市、旗县区党校的必修课,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培训中的比重。

33.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规格、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保证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各工作部门要明确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政策研究、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4. 加强环境营造。加强政府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和主导作用,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良性互动、一体发展。扎实做好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及工作督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在全市行政机关推广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强化个案对社会的价值引导作用。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普法形式,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在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倡导契约精神,树立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积极投身建设法治呼和浩特的实践中,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