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5〕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布局和具体坐标,并将城市绿线文本和图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严格保护管理。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废弃地、荒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并确定绿线,绿化用地所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4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以及体育场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新建项目不低于35%,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新建项目不低于20%,改建项目不低1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新建项目不低于30%,改建项目不低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20%。

(六)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率不低于65%。

(七)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城市绿地,凡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整改目标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地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城市现状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会同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植被、园林设施等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和损坏。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控制,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包括城市绿地分布、植物物种规格、数量、病虫害等信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每二年进行一次普查,并公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以外城市绿地的绿线划定、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秉公执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