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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5〕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与附属绿化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步验收,并符合规定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制度。

“绿色图章”包括“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和“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城市绿地率标准,确定并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

第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2. 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地面积、位置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八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 《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2.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条  旗、县“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