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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权力管理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权责统一、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或单位应对其执行的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需要调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修订或者废止需要调整的;

(三)因机构改革,实施主体或者行政职能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四)根据上级政府调整行政权力的决定需要调整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涉及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的部门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申请时应提交所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要件、运行流程图、具体承办机构、服务联系方式及调整理由情况说明、调研论证报告等材料。

政府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权力清单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调整的,由主要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不定期对本级行政权力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结合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清单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向相关部门或单位书面提出。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对各部门或单位擅自调整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督促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本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