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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行企业简易
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 呼和浩特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试行)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从准入到退出全程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并由自治区工商局呈报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呼和浩特市作为全国11个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现就在全市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

(二)目标任务。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完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改革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原则。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退出。

(二)规范统一原则。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申请材料。

(三)控制风险原则。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呼和浩特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依据企业的申请,可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加强改革创新,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1. 简化申请材料。对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材料和公告材料;对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公告材料。

2. 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未开业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公告,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再进行公告。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拟注销信息。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依托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1. 设置公示环节。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决定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机关公示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

2. 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 强化责任承担。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力。

3. 完善失信惩戒。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自治区工商局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简易注销公告平台,保障简易注销登记顺利开展。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促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进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呼和浩特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中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虽然从事了经营活动,但不存在未处理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指导、督查工作。

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六条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未开业的:

无须提交公告材料和办理清算组备案,只提交以下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公司权力机构决定解散的决议(应载明未开业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无债权债务的:

无须提交公告材料,只提交以下材料:

1. 清算组备案申请材料。

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授权委托书;

4.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决议;

5.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应载明无债权债务情况);

6. 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它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并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九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

提交虚假材料企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公示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按现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