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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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两个一流、三个建设、两个率先”战略部署,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招商

近年来,我市工业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但目前仍然是国民经济的“短板”,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牢牢抓住项目建设不放松,通过引进和实施新的工业项目不断做大做强工业经济,增强工业经济的支撑力和带动力。在招商引资中,要顺应依法行政的新形势、新要求和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强化科学招商理念,完善招商思路,选准招商方向,改进招商方式,提高招商质量。

(一)紧紧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抓招商。新引进和实施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真正把招商引资的着力点放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优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上来,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支撑带动力强的项目,着力引进为大企业大项目搞延伸、搞配套的项目,通过招新引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层次提升。

(二)紧紧围绕发挥优势抓招商。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新形势下本地区工业发展的优势与条件,进一步选准选好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着力培育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使本地产业能够真正形成市场竞争力。资源禀赋和发展条件相近的工业园区,要实现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三)紧紧围绕保护资源和环境抓招商。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工业化,把保护资源与环境作为项目引进时充分考虑的因素,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每个项目的引进,要事先就当地各类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科学论证,超过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项目不得引进。

二、优化工业布局

(四)所有新引进工业项目要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意见》(呼政发〔2014〕5号)和《呼和浩特市承接工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进行布局,同时进一步明确:

1. 新上重化工类项目主要向托清工业集中区布局。

2. 和林格尔经济开发区要按照产城一体化发展方向,以现有产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园区功能,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和云计算产业,着力打造全国绿色食品加工基地和云计算产业基地。其中,云计算产业在抓好数据中心建设及应用企业引进的同时,着力引进配套硬件设备制造项目,推动云计算产业集群化发展,使云计算产业真正成为带动经济发展、财税增长和就业增加的支柱产业。

3. 沙尔沁工业园区要高起点、高标准打造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重点光伏材料及组件、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科技、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业。

4. 金桥开发区要高效集约利用有限建设用地,集中打造光伏全产业链示范基地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同时加快发展蓝宝石、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等新兴产业;适度发展石油深加工产业。

5. 金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鸿盛工业园区要用足用好国家级高新区的政策,统筹推进两区整合发展,重点发展乳制品、电子科技、生命科学、装备制造及国家级研发、检测中心等高新技术产业。

6. 裕隆工业园区要在促进现有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同时,充分发挥区位、交通、劳动力等优势,盘活现有工业用地,集中打造羊绒制品及民族用品产业园,引导羊绒制品、民族用品产业集中集聚、集群化发展,形成规模、品牌和市场竞争优势。

7. 如意、金川、出口加工区及金海工业园区在服务好现有工业企业、确保企业正常运行的同时,走转型发展之路。其中有空间、有条件的园区可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围绕产业延伸升级继续引进实施新的工业项目。

8. 武川县、清水河县等生态较为脆弱地区以生态保护为优先(已经进入托清工业集中区的清水河工业园区除外),不再布局资源能源消耗高、“三废”排放大的工业项目。支持两县发展清洁发电、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合理布局若干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支持武川县打造风光互补新能源产业示范县。

9. 托克托县、金川工业园区等地已经形成的生物医药产业,除实施产品升级项目外,不再引进和实施新的发酵类生物制药产业项目。

10. 鼓励重点工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和培育专业配套型、综合服务型、科技成长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集聚区。

(五)各工业园区要按照本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科学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工业项目。

(六)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不按园区规划进行布局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环评、能评、安评、水土保持、土地及项目备案或核准等手续。

(七)对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现有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工业项目,鼓励实施异地搬迁升级,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三、规范准入条件

(八)环境准入要求。引进项目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九)安全生产要求。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求。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产出强度要求。项目预期产值、税收、就业等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项目水平。

(十二)优先准入项目。达到上述准入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准入,在用地、用水、环境容量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1. 投资者为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

2. 投资项目属于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

3. 投资者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4.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四、完善招商政策

(十三)用地政策。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达到准入要求的项目,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可对出让底价进行一定幅度调整;在旗县范围内的,由旗县政府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确定底价调整幅度;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赋予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我市关于开发区封闭管理的有关政策确定。

对于用地量大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实行一次性规划,依据年度投资额度,分期立项、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对首期项目未能如期开工或不能在约定限期内投产的,取消预留用地。

各旗县区、开发区应根据国家现行土地利用政策和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年租制”、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十四)税收政策。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及自治区执行的现行税收政策。

(十五)电价政策。一般工业项目执行自治区蒙西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光伏、蓝宝石及碳化硅等产业执行自治区确定的优惠电价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用电规模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可优先支持纳入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范畴;符合条件的予以落实大用户直供电政策。

(十六)资源配置、科技扶持等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七)财政政策。市政府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持和引导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

(十八)对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支撑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支持政策。

(十九)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在本《实施意见》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利于本地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招商引资政策,构建新的发展优势。

五、加强项目管理

(二十)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旗县区、开发区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报送市经信委。

(二十一)市经信、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对工业项目建设实施动态跟踪,及时了解项目是否按期开工、竣工并达到用地控制指标等要求。对不能按期建成投产,建成后实现产值、税收、就业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以及违规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