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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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呼政字〔2015〕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实现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关于市场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在投资核准、资质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同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创办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公布的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项目的,可由工商部门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于从事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文化企业,本着不扰民、无污染的原则,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并允许同一经营场所注册多个市场主体。

(四)转制文化单位在办理转制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可由工商部门先办理转制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办理完许可证的变更后,再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变更名称登记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过户手续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可免收相关费用。

二、关于财政政策

(五)充分发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12〕77号)文件精神,2015年市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

(六)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险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各旗县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七)对于列入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的,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当年实际贷款额度所付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补贴。

(八)对因承担公益性文化服务而产生财务亏损的国有文化企业,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贴。

三、关于投融资政策

(九)积极推进文化产权交易、产业投资基金、信用担保等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文化产业高新技术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融资能力。

(十)对列入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加大市级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十一)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执行。

(十二)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市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三)文化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出资、融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自有的科技成果等可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

四、关于土地政策

(十四)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旗县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要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集聚区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前,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

(十五)对列入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比照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但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也不低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国家、自治区、市级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所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支持利用社会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认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政府可在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五、关于税收政策

(十八)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等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

(十九)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关于对小微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文件和其它由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十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关于人才政策

(二十三)鼓励从事文化创意策划、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等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来我市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投资,认定管理办法参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并享受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四)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可享受《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等优惠政策。

七、关于奖励政策

(二十五)获国家文化部命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自治区文化厅命名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以本意见实施之日后取得称号时间为准,同一年同一项目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予以奖励。

(二十六)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市场。我市文化企业经申报同意参加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博览会、展览会的,根据其参展费用,对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十七)鼓励和支持原创影视作品(除商业广告之外)。对著作权在我市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在自治区(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在首府广播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对经认定的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文化企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按其连续三年对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利用本地市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按当年销售额适当给予奖励。

(二十九)每两年组织开展市级文化产业重点企业评定工作,凡被认定为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给予奖励,并授予“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称号。

八、附则

(三十)继续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

(三十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政策意见,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更加优惠的办法和措施。

(三十二)本政策意见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实质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

(三十三)享受本政策意见的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实现业务收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三十四)《呼和浩特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后下发实施。

(三十五)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