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9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月人均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市四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65元/月·人,五个旗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15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644元/年·人,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