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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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呼政发〔2016〕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138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加速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电商创投基金

以政府出资参股方式,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呼和浩特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支持电商企业成长壮大。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和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支持。

三、鼓励电商集聚化发展

(一)支持建设电商集聚区、电商公寓。对利用闲置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设立电商集聚区和电商公寓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入驻电商集聚区、电商公寓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租金减免政策。即: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分别按租金的70%、50%、30%进行减免,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按50%进行补贴。

四、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骨干企业发展支持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电商企业发展,对带动我市产业发展作用显著的本地电商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网商品牌创立。对创立原产地产品电商品牌,有效带动本地产品销售和产业发展的电商企业,单一品牌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扩大电商销售规模。传统企业通过自建电商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奖励。

五、鼓励电商创新创业

对电商领军人才、高级运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等优秀人才带技术项目来我市创办电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六、加大配套服务支持

(一)强化电商公共服务。支持呼和浩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依托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和数据分析、行业统计等电商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电商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各电商集聚区成立融资担保机构,引进金融服务企业,对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保障电商企业资金需求。

(三)支持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大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夯实电商发展基础。电商企业引进高层次电商人才,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实行电商人才免费培训政策,支持各类培训主体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电商人才培训。

(四)优化电商物流服务。加快建立便捷高效的电商快递服务体系,对快递电商企业建设区域分拨中心、快递配送网点、社区智能快递柜等给予资金支持。快递企业入驻电商快递产业园实行“免二减三”租金减免政策。

七、其他

对电商企业入驻我市遇到的一些特殊事宜,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八、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