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市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市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呼政发〔2016〕5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下设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事务性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设6个服务点,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楼北侧服务大厅、金花园综合楼1号商业楼二楼服务大厅办理市辖区范围内除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外的所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新城区毫沁营镇国土所、回民区攸攸板镇国土所、玉泉区昭君路国土所、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4楼服务大厅分别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一)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楼北侧服务大厅(地址:成吉思汗东街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二)金花园综合楼1号商业楼二楼服务大厅(地址:昭乌达路以东、南二环快速路以南);

(三)新城区毫沁营镇国土所(地址:110国道以南、公交五公司东巷以东);

(四)回民区攸攸板镇国土所(地址:盐站西街以西 攸攸板镇政府附楼三楼);

(五)玉泉区昭君路国土所(地址:玉泉区百什户村、209国道路以东);

(六)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4楼服务大厅(地址:东影南路以东,南二环快速路以南)。

四、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自2016年11月30日起,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

(二)按照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