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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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呼政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和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议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实绩考核内容,考核权重占比5%以上。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签订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情况,主要包括综合协调、建章立制、管理体系、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农畜产品源头治理、标准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专项检查和问题处置等;

(六)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八)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情况;

(九)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平时考核占20%、专项考核占10%、年终考核占70%,3项加权合计满分为100分。

平时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专项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年度重点工作或重大事项,按照专项考核方案的要求进行量化评分。

年终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年度考核方案完成自查自评,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查报告及考核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地抽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组,深入旗县区、乡镇(街道)、企业进行实地现场抽查。

(四)综合评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和实地抽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议考核报告,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良好,70分至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听取1次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九条 评议考核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旗县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政府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