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
安装及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
安装及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停车设施立体化改造和建设,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区域内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及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包括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用来取存储放车辆的机械或者机械设备系统。机械设备以框架结构或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升降横移系统进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第三条 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利用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地、企业和个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居民住宅小区服务设施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设置停车设施;鼓励利用对现有停车场设施、居民住宅小区既有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第四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停车设施的部分使用面积(小于使用面积10%)用做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震等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

对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或者噪声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

第六条 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设备安装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用地条件方可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一)利用规划部门认定不占用规划道路和绿地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设置的;

(二)利用园林绿地配套建设用地或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园林绿地现状为停车场用地设置的;

(三)利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性质为经营性用地设置的;

(四)利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使用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的;

(五)利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地设置的。

第八条 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公共园林绿地除外)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者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并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设置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应类型停车设备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符合安全防护、减排降噪、消防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可以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其他立面和顶部做半封闭处理时应当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临街立面应当与周边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环境相协调,设施产权单位应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对临街立面进行保洁维护。

第十条 设置单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机械设备安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置单位持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下列要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一)设置方案、停车设备清单以及停车泊位示意和方位图;

(二)与停车管理业务相适应办公用房和管理、维护人员资料;

(三)建立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资料;

(四)属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材料;

(五)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材料;

(六)其他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设置单位的申请商市规划局进行综合审定,审定合格后发放《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安装选址通知书》,设置单位取得该通知书后方可设置安装。

第十二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检验检测合格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还应当参照《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和《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规范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当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由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设置单位,应当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材料向所在地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方可经营,并按照《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利用单位自有用地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消防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设置和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停车楼等永久性停车建筑的设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旗县区独立式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及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