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呼和浩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我市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现决定将第二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构(2家)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5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28家)
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检查处、呼和浩特市非税收入征收中心、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呼和浩特市价格监测中心、呼和浩特市蒙汉文牌匾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中心、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投诉中心、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人才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呼和浩特市农区水务综合执法支队、呼和浩特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呼和浩特市河道管理处、呼和浩特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呼和浩特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察大队、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呼和浩特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呼和浩特市园林监察执法队、呼和浩特市广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