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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闭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呼政发〔2016〕7号    

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37号),为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治理地下水超采现象,逐步实现居民生活使用优质地下水,工业企业、生态景观绿化使用黄河水、再生水的分质分类供水目标,保障饮用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区范围(地下水超采区)内新增各类取用地下水项目,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二、各自备水源井用水单位在接到封井通知后,七日内与市水资源管理处联系落实封井事宜。逾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封闭自备水源井。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取用地下水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并依法交纳水资源费。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