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告

呼政发〔2016〕9号    

为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全面贯彻落实首府城市管理三年大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对渣土外运费用单独预算,依据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出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2. 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开设监管帐户,实行监管支付。

3.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 建设、征拆、园林、市政、热力管网等工程施工期间,应依据《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393—2007)进行施工行为,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降尘等有效措施,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在每个施工环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三、市园林局、市政管理局、征拆办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要切实加强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基础工程、征拆等工程监管工作,监督施工工地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组织施工防尘;对存在问题的工地进行整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对施工工地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四、 市四区和金川、如意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修缮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修缮装饰工程施工工地,要按照本通告做好相关的施工防尘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五、 市交管支队、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联合执法,要采取设点检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和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好建筑垃圾“五不运”,即:施工现场出入口未硬化不运、施工现场未安装或使用洗车设备不运、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不运、未实行监管支付不运、施工围挡不规范不运。

六、已经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且经营权已到期的企业,其所有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更换为新型环保运输车。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营权未到期的车辆要按照市城管执法部门要求进行整修,经验收达标后,不得进入我市二环快速路(含快速路)以内区域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可在二环快速路以外区域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八、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对已经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依法处以经济处罚外,必须在《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九、需要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中转、再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核准,由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利用。

十、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所载物料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 15厘米,保证物料等不露出、遗撒。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十一、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控主要领导负责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全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控统一监管。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拆迁谁负责”的要求,城建、交通、房产、安居、园林等建设单位也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扬尘管控责任。各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城建、环保、城管、园林等部门各负其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有其项目扬尘污染防控责任,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切实减少扬尘污染。

十二、政府鼓励社会和人民群众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对举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物料运输车辆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物料污染城市道路,车辆轮胎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的给予奖励。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