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呼政发〔2006〕76号)、《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呼政发〔2008〕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智慧呼和浩特”建设方案》(呼政字〔2015〕11号),我市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全市统筹,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监督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属各委办局和市直属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对于旗县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智慧呼和浩特”建设方案》,着重扶持资源整合共享、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升惠民公共服务水平和产业带动力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带动产业。以培育云计算产业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及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以现代信息化为手段,高标准规划和统筹建设各领域信息化项目,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上下联动,有计划、分层次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
(四)注重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信息化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建设项目:
(一)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电子政务及信息惠民建设项目;
(三)云计算产业发展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但鉴于信息化项目具有的特点,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除按照《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需求分析;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
(三)项目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情况;
(四)信息安全风险情况;
(五)项目建设资金构成及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六)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对于不涉及土建工程的纯应用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不提供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评估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市属各委办局和市直属企业(统称“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信息化建设项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信息化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意见编制拟支持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2%额外增加项目评估论证等相关前期费用,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调整。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附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安全等相关专项验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