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改善首府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市民生活环境,为“创城”和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呼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整治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拆除范围:城市中心区道路两侧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重点整治拆除新华大街、机场路、成吉思汗大街及快速路两侧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本次整治拆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业主或使用人必须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配合整治拆除工作。
(一)违法违章建筑,按照市有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的拆除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二)临时建筑已到批准期限的,无条件自行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剩余期限依法予以补偿后实施拆除。
(三)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补偿。
三、公安、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治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做好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阻扰综合整治工作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对在整治拆除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03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