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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6〕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的批复》(呼政字〔2016〕57号)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是指以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定向投资于呼和浩特市“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的产业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合作投资,共同投入呼和浩特市“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实现呼和浩特市建设“美丽乡村”的宏伟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十个全覆盖”是指2016年1月20日呼和浩特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6年全市农村“十个全覆盖”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呼农组发〔2016〕1号)中所述的”十个全覆盖”工程。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设立、管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由一名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成,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定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第六条   受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委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从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中确定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第九条   产业基金的规模为450,001万元。其中: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50,000万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0万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万元。

第十条   合伙人应以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期为三年,普通合伙人认缴期为十一年,各合伙人在认缴期内可分期出资。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资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0%(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3亿元,劣后级有限合伙人1.5亿元),且自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资之日起一年内,实缴出资额不少于认缴出资额的25%(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7.5亿元,劣后级有限合伙人3.75亿元);第三年实缴出资完毕(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30亿元,劣后级有限合伙人15亿元,累计45亿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为11年(包含采购期1年),经产业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延长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管理形式为有限合伙,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暂定为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人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产业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拥有对产业基金的投资业务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等。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不设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业基金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市农委为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概算、监管。

第十八条   市农委对需要实施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根据项目需要,投资规划、概算等方案可聘请专家小组进行优化和完善。重大工程项目需经呼和浩特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通过与市农委或呼和浩特市政府指定的公司或单位共同成立呼和浩特市美丽乡村工程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由该项目公司作为“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和实施主体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投资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应进行规范,确保产业基金投资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章   产业基金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为合伙企业以及“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托管服务的银行由合伙企业或基金管理人指定,负责对托管产业基金等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托管资金安全高效运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基金合伙人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以支付优先级合伙人份额采购溢价款的方式,保障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照经竞争性磋商结果确定的收益率获得合理回报,溢价款应按季(频次)支付,支付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1日。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从基金收益中取得回报,则相应扣减市财政局应支付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的采购溢价款。

第二十五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溢价率上线不得高于6.695%。

第二十六条   溢价款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政府采购溢价率和实际出资天数计算。采购溢价款的支付期限为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存续期限,直至优先级完全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每期应支付的采购溢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市财政局就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按照实缴份额参与产业基金收益分配。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产业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缩减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通过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出资份额的方式,实现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全额退出。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市财政局就合伙企业有限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总体安排。采购基本价款:自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向产业基金缴付出资日起,第1-3年每年回购1.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第4-7年每年回购3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第8-10年每年回购4.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采购时间:采购基本价款按年支付,自优先级合伙份额首次实缴出资日起每满一个年度的当日进行采购,并于采购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直至优先级合伙份额采购完毕。

第三十三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完全退出产业基金后,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解散产业基金,或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转让所持有的产业基金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


第七章   产业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成立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用于“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不低于15亿元),纳入产业基金。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出资的劣后级合伙份额及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采购溢价款)的支出,全部纳入地方分年度财政预算,并需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决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要求,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收益),如出现资金缺口,按《预算法》的规定,报请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调拨预算周转金或稳定调节基金予以弥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当期收益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予以保障优先级合伙人合理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