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付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
贷款还本付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呼和浩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还本付息责任,明确贷款还本付息主体,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按期偿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贷款项目的实施及责任主体要将贷款资金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配套商业设施租售收入、旗(县)区偿债准备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土地出让收益和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四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贷款本息首先由各旗(县)区腾退土地出让成本和合理收益支付,其次由旗(县)区政府安排的偿债资金解决,然后由安置房项目配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租售收入支付,仍有不足的,由旗(县)区政府报市保障房公司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按照预算编制办法和程序审批后,最后由市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列入偿债预算。
第五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配套商业、车库、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对市保障房公司的投入,登记到市保障房公司名下经营管理,其租售收入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对于有能力偿付还贷本息而又不履行偿还义务造成逾期的旗(县)区,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等方式,从其地方财政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 旗县区要按照棚户区(城中村)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规定,将腾退土地详细情况报市保障房公司统一整理汇总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收储中心备案,确保项目实施腾退土地出让收益及其他还款来源。旗(县)区政府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退土地出让时,要负责将贷款投入资金和利息等列入土地成本,在土地出让后将土地整理成本及合理收益返还至市保障房公司,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之一。
第八条 市保障房公司在放贷银行设立还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旗(县)区按期划入的还款资金。
第九条 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归集项目还款资金,要在还本付息的15个工作日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市保障房公司在放贷银行设立的还款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在市政府批准后,市保障房公司要及时拨付符合放贷银行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旗)县区提前归还市保障房公司的借款。
第十二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自公布之日前30日后正式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