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号)精神,明确各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成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各项考核任务,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巩固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储、仓储物流、加工转化、应急供应等体系建设。构建生产稳定、储备充足、流通顺畅、调控有力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90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30万吨左右,逐步提高口粮自给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从源头上防治农田和粮食污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加强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拓宽市级粮食储备信贷渠道,管好储备粮;推动粮食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强化粮油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设优质健康粮油产品供应体系,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完成10000套农户小粮仓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前,完成“粮安工程”各项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粮油应急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放心粮油工程”。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市长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旗县区要建立旗县区长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旗县区的主要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市粮食部门负责粮食供求平衡、市场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粮食流通改革工作;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军需民食,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农业部门负责提高耕地质量,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动种粮者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防止土壤污染。发展改革、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好粮食收购、储备和项目建设贷款。
各旗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地方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90万亩,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审计局、各旗县区配合)
2.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粮食主产地区要切实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增加粮食产量,逐步提高口粮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业局配合)
3. 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特色”粮油品种。继续实施“三个百万”增粮工程,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农业”产业发展,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多渠道推动互联网+农业的发展。
(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旗县区配合)
4.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旗县区配合)
5.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口粮、特色杂粮杂豆和油料品种,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控工作。
(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气象局、各旗县区配合)
(三)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1.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农业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旗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导向积极支持和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财政局、农牧业局、金融办配合)
2. 抓好粮食收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收购政策,全面实行旗县区人民政府粮食收购工作责任制,统筹设立、合理布局收购网点,消除收购空白旗县,开通农民运粮快速通道,方便农民售粮。调动粮食转化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协调农发行落实收购资金。拓宽收购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多元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行为。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粮食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配合)
3. 创新粮食营销方式。积极探索“粮食银行”、“互联网+粮食电子商务平台”(大宗粮食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我市玉米深加工、饲料养殖业向“产购储加销”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加大杂粮产业向集约化、标准化、网络化发展,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粮食附加值。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旗县区配合)
4. 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鼓励大型粮食龙头企业通过订单、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增值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牧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各旗县区配合)
(四)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1. 落实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尽快解决市级储备粮油和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贷款难问题,确保储备粮“购的进、管得好、调的动”。按城市人口增加量,申请增加市级储备粮规模。落实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和轮换补贴。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2. 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拓宽市级储备及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信贷渠道,选择服务好、实力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银行,通过竞标和指定等方式,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信贷业务,重新修订呼市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及轮换办法。探索建立市级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各旗县区配合)
(五)推进“粮安工程”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1. 全面实施“粮安工程”。到2020年,全面建成粮食收储、物流、应急保障、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体系,推进“智慧粮食”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解决烘干能力不足问题。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业局、各旗县区配合)
2. 加强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和建设。落实国家投资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登记备案资产管理工作;完成市第五粮库新库区二期2.5万吨仓房续建项目,市第一粮库“仓顶阳光工程”光伏发电试点等项目;开展烘干塔及配套、罩棚等功能提升项目;实施23栋、6.5万吨仓容“危仓老库”维修工作。
(由市粮食局牵头,各旗县区配合)
3. 积极发展粮食物流体系。利用已有国有土地开展现代粮食加工物流园区建设规划和油脂公司异地拆迁规划工作。引导和鼓励大型玉米深加工、大型饲料转化和大型粮食仓储企业,建设散粮公路仓储物流网。探索利用市第一粮库、市第三粮库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白塔中转库铁路运粮专线,建设铁路运粮物流网;将粮油应急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旗县区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完善各类粮油批发市场功能,制定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用地、物流运输等优惠政策。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粮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旗县区配合)
4.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企业到小麦、稻谷、油料主产区建立粮食基地。通过粮食产销合作,引进优势企业,在项目建设和土地使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搭建产销衔接服务平台等相关公益性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粮食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配合)
(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深化国有购销企业改革,彻底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只会吃政策饭、坐库等粮等现象。组建市粮油集团公司,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2.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积极推进“互联网+大宗谷物(杂粮)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带动全市粮食收储、加工、配送全面升级。促进生产要素向玉米深加工、饲料养殖、粮食加工等优势企业集聚,重点推动一批产值超亿元的粮食企业。积极发展优质、绿色、有机等特色粮食产业,打造优质杂粮品牌,提升粮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商务局、各旗县区配合)
3. 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探索建立玉米深加工及饲料转化企业动态调节机制,适时出台阶段性动态扶持政策,允许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配合)
(七)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1. 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粮食进出口政策,充分利用沿边口岸优势,协调各相关部门适时有效利用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调节市场供求。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对边民互市贸易实施有效管控。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相关旗县区配合)
2.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油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到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供体系。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旗县政府所在地和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旗县区有一个应急配送中心。全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5天的市场供应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粮食局、财政局配合)
3. 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和监测预警。强化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粮油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加强粮油统计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尚未配备统计人员的旗县区,要尽快配备统计员。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规定配备专业统计人员,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统计局、农牧业局、各旗县区配合)
4.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地方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全市粮食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树立诚信经营氛围。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粮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1. 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的旗县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措施,并划定为粮食生产禁止区,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污染问题。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农牧业局、环保局配合)
2.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继续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2〕152号)文件,加强各级政府投入,重新制定工作进度,2018年底前,完成建立健全“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鼓励主食厨房工厂和大型主食工厂建设。加强粮油质检能力建设,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各旗县区配合)
3.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种植、收购、仓储、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旗县区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农牧业局、粮食局、各旗县区配合)
(九)加大爱粮节粮宣传,推广健康消费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倡“光盘行动”,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大力推广节粮减损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小粮仓建设,争取国家、自治区配套资金支持,力争2017年完成10000套农户储粮设施建设,让广大种粮农户受益。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新增仓储设施要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粮率和副产品利用率。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各旗县区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行政首长、各部门要把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机构、人员,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切实履行好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重要职责。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粮食局配合)
(二)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粮食生产指导、技术推广、农业投入品监管、环境监测治理、粮食流通各环节、执法检查、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把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各旗县区牵头,市粮食局、财政局、农牧业局、环保局、统计局、国税局配合)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每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并在年终进行考评。定期组织对各地区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旗县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