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6〕37号)要求,在武川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登记制度,确认农牧户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牧业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2. 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前提下,鼓励各地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3. 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 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5. 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实做细。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案
各旗县(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议各旗县(区)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和航测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各旗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单一进行,也可以组合进行,但要确保测量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
1. 主要程序:(1)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由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组建队伍,以2至3人为小组,由农民指认地界,采用GNSS(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全站仪(RTK)等逐地块测量承包地,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2)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地块小而碎,且精度要求高的地区。
(二)航测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1. 主要程序:(1)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采用大飞机或无人机航拍地面图像,制成基础工作底图;(2)携图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指认地界等工作,并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对图像上不清楚的部分地块进行实地补测;(3)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界有显著标志物的地区。
不允许使用手持GPS进行测绘。
三、工作范围、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工作范围
2016年,土左旗、托县、清水河县、赛罕区、新城区、回民区6个旗县(区)整旗县(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林县、玉泉区安排2个以上乡镇,整乡镇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时间安排
2016年整旗县(区)、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任务的地区,立即全面启动,确保2017年底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其余地区于2016年底或2017年初整县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6月底全市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三)工作步骤
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积极、有序、稳妥地开展。
1. 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旗县(区)要成立由农牧业、农工部、财政、国土、林业、民政、水利、环保、信访、金融办、法制办、档案、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牧业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村或组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制定方案。各旗县(区)、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调查队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以及自治区、市、旗县(区)实施方案,按照《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
(3)宣传动员。采取电视、广播、报刊、电话、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深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政策,讲解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4)开展培训。市、旗县(区)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乡(镇)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开展工作的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2. 清查实施阶段
(1)准备前期资料。一是准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二是准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三是准备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四是准备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五是准备表册。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归户表。
(2)权属调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
——发包方调查。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发包方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村、组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组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村、组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离或者合并、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调查,并在“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情况。
——承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为基础,填写《承包方调查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及承包户“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新增、死亡等成员,并在备注栏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如新生、嫁入、入赘、嫁出、死亡、共有人、军官、在校生等情况)。承包方代表的确定和农户分家析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处理。
——承包地块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采取符合规范标准、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如实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进行指界签章确认,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指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23号)要求,制作工作底图。地块调查指界、地块测量、地块分布图制作、计算面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执行。
(3)公示确认。
——审核公示。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在村、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包括公示表和公示图,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
(4)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方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306号)要求,全部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本次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之内,经村民确认签字的确权面积为准。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属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和旗县(区)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5)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由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由旗县(区)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7)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以旗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8)档案管理
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档案局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收集、整理是这次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确权工作过程及结果的体现,因此,一定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3. 总结验收阶段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以旗县(区)为基本单位,采取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各地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每个旗县(区)都能通过检查验收。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农村重大改革事项,关系“三农三牧”工作全局。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人员,把任务分配到每一块土地,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具体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农牧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并配合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研究有关政策;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要加强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深入细致的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特别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发挥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
(四)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制度。各旗县(区)每季度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市确权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确权办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调度,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县(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全程质量监管。
(五)严格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密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六)保障工作经费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每亩补助7元,市财政每亩补助5元。不足部分,由旗县(区)财政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