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6〕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内政发〔2016〕38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市场主体准入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双告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双告知”是指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平台向同级审批或主管部门告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主动做好“双告知”工作

(一)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供书面承诺,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子系统”栏目,核发营业执照时即时向同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告知工商登记信息。

(三)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各自职责,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号)要求,5日内主动登录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子系统”(网址:http://www.nmgxygs.gov.cn)获取涉及本部门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信息,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于7月22日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审批办领取“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子系统”用户登录口令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部门内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认领、交办、承接、办理、反馈等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内部的主管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认领、传送和反馈工作。登录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子系统”及时认领、传送、催办、反馈。要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中的问题,确保信息传送畅通。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商部门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方便市场主体查询、浏览、知晓目录的内容,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