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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39号呼政办发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市减灾委员会

    2. 2 成员单位职责

灾害预警响应

信息报告和发布

    4. 1 信息报告

    4. 2 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

    5. 1 Ⅰ级响应

    5. 2 Ⅱ级响应

    5. 3 Ⅲ级响应

    5. 4 Ⅳ级响应

    5. 5 启动条件调整

    5. 6响应终止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 2 冬春救助

    6. 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保障措施

    7. 1 资金保障

    7. 2 物资保障

    7. 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 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 5 人力资源保障

    7. 6 社会动员保障

    7. 7 科技保障

    7. 8 宣传和培训

附 则

    8. 1 术语解释

    8. 2 预案演练

    8. 3 预案管理

    8. 4 预案解释

    8. 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有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城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呼和浩特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 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呼和浩特市减灾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旗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市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防灾减灾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 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呼和浩特日报社、呼和浩特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呼和浩特广播电视台:负责防灾减灾、抢险救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问责救灾减灾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以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急需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负责协调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依托学校操场建立救灾应急避难场所,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科协: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分配管理中央及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承担呼和浩特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负责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对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和拨付,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分担和保障机制;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解决灾后城市供热、供气困难;做好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空旷场地建立救灾应急避难场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陆路及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市水务局、春华水务公司: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呼和浩特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监测、预警的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动物疫病、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灾害的监测、防治和检疫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害期间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计委: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和心理援助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对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察,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

市体育局:依托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建立救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工委: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抢险救灾服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依法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确保灾区治病、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救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

呼和浩特供电局:依据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对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电网减供负荷、停电范围进行统计上报。成立相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演习活动。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本行政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控制事故范围,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电网崩溃和瓦解,对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立即组织抢修。在市减灾委指挥下,保证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储备一定数量的必要的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突发灾害发生后,提供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物资)。

呼和浩特警备区: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呼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抗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灾区群众。

呼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消防部队参与抢险抗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进行灾后救援工作,建立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依法开展募捐,接收捐赠;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开展社会捐赠接受站点的建设。

中国移动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联通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保障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政府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旗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信息报告和发布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 1  信息报告

4. 1. 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旗县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逐级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报告。

4. 1. 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旗县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上报市民政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灾情稳定后,旗县区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 1. 3  对干旱灾害,旗县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 1. 4  旗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 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应急响应标准和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 1  Ⅰ级响应

5. 1. 1  启动条件

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万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 1.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 1. 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旗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地部队、武警根据灾情需要和市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旗县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驻呼通讯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务局和春华水务公司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保证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局和气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开展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旗县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2  Ⅱ级响应

5. 2. 1  启动条件

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 2.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 2. 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市范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旗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局、气象局准备灾区地理和气象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3  Ⅲ级响应

5. 3. 1  启动条件

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 3.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 3. 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全市范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旗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计委指导受灾旗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旗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4  Ⅳ级响应

5. 4. 1  启动条件

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 4. 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 4. 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范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计委指导受灾旗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旗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和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 1. 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旗县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 1. 2  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旗县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 1. 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 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旗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 2. 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旗县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 2. 2  受灾旗县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旗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 2. 3  根据旗县区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本级和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 2. 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救灾资金、政策的落实,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 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 3. 1  市民政局根据旗县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 3. 2市民政局收到受灾旗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 3. 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县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旗县区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 3. 4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 3. 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7. 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救灾资金。

7. 1. 1  旗县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7. 1. 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 1. 3  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 2  物资保障

7. 2. 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旗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 2. 2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要求,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分级、合理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 2. 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 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 3. 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 3. 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 4  装备和设施保障

旗县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县区政府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旗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 5  人力资源保障

7. 5. 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 5. 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 5. 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 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 7  科技保障

7. 7. 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 7. 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承接查灾、核灾和灾情评估工作,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 7. 3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 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旗县区、乡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附 则

8. 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 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旗县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