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解决当前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缺乏优秀骨干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努力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为指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战略位置,全面谋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多措并举。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到2018年,制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渠道得到有效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明显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趋于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队伍。到2020年,努力培养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提供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坚持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的原则,加强薄弱学科建设、统筹考虑学校地域分布和办学规模,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集中人财物资源,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力度,推进县域教师校长交流,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优秀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实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培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四)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使用机制、交流机制和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机制,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范围

本市乡中心区、村学校(包括教学点)、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

1. 全面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建立和规范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和平台,拓宽乡村教师学习渠道和视野,不断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激发教师的进取心、事业心和创造力。

2. 全面加强乡村教师师德教育。建立健全乡村教师师德教育制度,引导乡村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各地区要将乡村教师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养培训的首要内容,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积极推进乡村教师师德教育的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多渠道、分层次开展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廉洁自律和心理健康教育为核心的师德教育,不断提高乡村教师队伍师德素养和水平。

3.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的乡村师德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审的重要内容。健全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加强乡村教师日常考核,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二)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 加强乡村教师招聘工作。将乡村教师招聘纳入全市教师招聘,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补充机制,规范招聘条件和程序,着力破解结构性矛盾,优先补充紧缺学科教师,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优秀人才。新招聘教师原则上在乡村学校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所在旗县区教师交流轮岗范围进行交流。

2. 认真实施国家“特岗教师计划”。实施国家“特岗教师计划”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特岗教师计划”招聘名额,优先补充紧缺学科乡村教师,并全部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落实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要采取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3. 认真实施自治区“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自治区从2017年到2020年将实施“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各旗县区要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培养、双向选择、定岗服务”的原则,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

各旗县区根据本地区乡村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空编额内制定乡村教师紧缺学科师资需求计划,列入自治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凡报考“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热爱乡村教育、自愿到乡村学校从教的,与所报考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毕业的学生,经试讲和考核合格的,按照合同直接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旗县区政府负责落实编制,工资纳入财政统发。

4.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2016年我市将全面推进旗县区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制定出台我市“旗县区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在旗县区区域内城区学校之间、城区和农村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中心小学和村小(教学点)之间的合理流动。县域内要重点推动旗县区、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各旗县区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教师的20%。到2018年各旗县区要全面实施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化、常态化。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方式,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

5. 实施优秀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市和各旗县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充分发挥退休优秀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开展帮扶,要对支教讲学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继续实施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每年选派优秀教师到武川县、清水河县进行支教。实施城镇优质学校定点帮扶计划,从2017年开始,在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城区优质学校每年要定点帮扶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我市建立的教学名师工作室要有乡村教师代表参加。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着力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三)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 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呼和浩特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5〕26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按照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各旗县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及补助标准。

2. 加快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旗县区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优先和充分利用现有校舍资源进行改建,鼓励与学生宿舍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2020年,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享受上级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3. 进一步完善乡村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落实乡村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结构相同的政策,学校岗位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教育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要、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任职。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以鼓励优秀乡村教师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

4. 稳步推进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降低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奖励制度。市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市和旗县区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教师岗位上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进一步加大乡村教师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的优秀代表,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6. 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旗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各旗县区要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年组织乡村教师进行一次体检。各地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保证体检质量。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 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2%纳入财政预算;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农村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旗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教、仪器装备等机构,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合力,发挥教师培训的整体效益,到2020年全部完成实质整合。建立乡村学校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学校四级联动乡村教师培训体系,确保完成乡村教师系统培训。

2. 加强乡村教师培训。研究制定2016年至2020年校长教师能力提升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校长教师培训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市乡村校长教师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深入实施“国培计划”,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校长)走下去,网络空间连起来”的培训研修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鼓励和支持乡村学校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3. 大力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教师培训全覆盖。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4. 加强师范生职前培养和新教师入职培训工作。高等师范类院校要加强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建立和完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少于一个学期集中实习的制度,科学设计实习环节和办法,加强实习过程监督,切实提高实习的有效性。各旗县区要建立新招聘乡村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合理设计培训方案、方式和内容,进行为期一个月入职前的实践培训,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适应教学岗位的能力。

(五)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1. 完善以旗县区为主的乡村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各旗县区要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由旗县区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内乡中心区和村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 加强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通过编制倾斜、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加大对人口稀少的教学点、乡村学校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置、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体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各地区、各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长期(不得超过一学期)使用临聘教师。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改革完善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各地区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聘用程序,把聘用合同作为乡村教师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建立和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提升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按照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要求,加强对乡村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检查,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4. 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乡村教师唯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乡村教师队伍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谋划支持办法,统筹安排推进步骤,有效推动支持工作。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编制、人社、建设、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要总体谋划和部署乡村教师发展工作,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管理,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快编制周转宿舍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人社、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制定乡村教师体检和就医工作方案,积极服务乡村教师健康需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乡村校舍及乡村教师宿舍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教师救助帮扶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旗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五)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旗县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地的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