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呼政办发〔201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为目标,以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着力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不断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考领驾驶证。

3.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4. 坚持公正廉洁。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

2017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总结试点经验,深入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改革部署和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2018年,全面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培训制度改革

1. 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化驾驶培训,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鼓励驾培机构联合职业院校联合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化教育,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全面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 优化培训方式。驾驶培训机构要采用多种收费模式收取培训费。积极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继续完善和提升已建成使用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2017年6月底前,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完善已实行的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的模式。驾驶培训机构要继续不断深化服务模式。(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 稳妥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试点。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及时借鉴试点城市好的做法。(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负责)

4 .进一步放开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驾驶培训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制度,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公开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投入,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 落实驾驶培训机构主体责任。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过程中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要认真填写培训记录。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发放结业证书。驾驶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系统进行培训的,在计时培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驾驶培训机构要强化培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任何部门不得干预、限制驾驶培训机构的正常、自主经营活动,保障其经营主体地位。(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 要严格按照教学培训大纲要求进行理论教学,要求驾驶培训机构改进理论教学方式和内容,采用课堂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运输部远程网络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7. 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结合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教练员管理、培训质量、学员投诉率等进行综合考核。建立投诉评价机制,应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和渠道,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诚信考核结果、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支持驾驶培训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8. 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我市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制度和管理办法。驾驶培训机构要加强教练员管理,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办法和管理制度。要聘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培训、计时舞弊、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各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练员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学员投诉多、教学质量差、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要及行处理或清退。按要求完善和强化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升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深化考试制度改革

1. 优化考点布局。按照“就近考试、就近领证、方便群众、满足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布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以及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旗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进我市公安机关向旗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逐步向条件成熟的旗县下放考试业务或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市公安局负责)

2. 合理使用社会考场。根据需求,合理确定考试场地布局和数量,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服务的通知》(内公办〔2016〕167号)文件精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市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 加强考试员队伍建设。坚持深化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全面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要注重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和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需求,提出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从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辅助考试人员。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支付薪酬。通过考试员多渠道选用机制,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 全面实行考试自主预约。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手机APP、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权、选择权。继续完善提升我市目前以实行的自主预约考试办法。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市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5. 严格考试评判和考试组织。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考试内容和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驾驶人考试远程监控中心改造建设工作,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工评判项目纳入远程监控中心进行集中评判。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保障考试质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落实公安部统—部署,推行随机考试,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市公安局负责)

6. 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在待考室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考场应按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程序》有关规定,在非考试时段,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市公安局负责)

7. 优化考试程序实行合理安排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实行小型汽车夜间考试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具备考试条件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应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负责)

8. 推行驾考档案管理电子化。建立健全驾考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考生资料电子化采集,业务受理表格电子化生成、驾考数据电子化传输、考试成绩电子化签名确认,实现驾考资料信息化存储,提高考试工作效率。(市公安局负责)

(三)严格监督问责

1. 强化培训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管,培训机构要督促教练员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2. 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完善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

3. 严格违规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违规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及时对计时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员组织或参与培训计时舞弊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4. 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负责)

(四)大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1. 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互联网等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 严格落实驾驶人体检制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的有关规定,根据申请准驾车型的不同,实行驾驶人分类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3. 落实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的有关规定。落实关于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条件;落实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为残疾人自驾出行提供便利条件。(市残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4. 落实便民措施。允许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放开大中型客货车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全面实行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认真落实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外事办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是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的主要措施。我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重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保障培训考试衔接,考试供需平衡、服务管理融合。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2号)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工作协调和调查研究,强化工作调度,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序拖进、落到实处。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农牧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维护良好秩序。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明办负责)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加强宣传,精准解读重点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及时宣传改革成效,汇聚改革正能量,为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四、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