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111号)精神,为了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与国家、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相衔接,经2017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提高我市2017年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62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200元/年·人。
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672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760元/年·人;城镇“三无”供养标准暂不调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066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92元/月·人。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