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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7〕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检查,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5〕156号)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各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抽取市场主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事项进行行政检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对非特殊行业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进行。

对涉及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行政检查,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可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督查、考核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指挥调度、督查考核工作。

市法制办依据《呼和浩特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负责审核本级各行政监管部门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形成市级随机抽查事项和市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工商局负责搭建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并建立“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

行政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制定建立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一单两库一细则”。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级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总体统筹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不断提高检查监管水平。

各旗、县、区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托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六条 行政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部门权力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整理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监管对象名录库要根据市场主体存续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要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有效比对,实现信息的统一归集。

第八条  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行政区域、专业特长等内容,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管理,并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未进入数据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名录库要归集到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

第三章  制定检查计划

第九条  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送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各行政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部门检查项目有重合的,可根据实际拟定联合检查计划。计划拟定后,报“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通过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随机集中抽取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统筹组织对监管对象的联合检查。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部署组织跨地区、跨领域的联合检查。

第十条  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上级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下级部门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行为的检查,依法进行。

行政监管部门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当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要与年度书面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实现有效衔接,尽可能补足单一管理模式可能造成的监管漏洞。

第四章  抽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前,应登录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名单由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检查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应当即时记录,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如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抽查工作相关事项未进行公开前,检查人员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从本系统下级行政监管部门抽调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

第二十条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委托进行。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的来源。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行政监管部门要运用电子化手段对检查过程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有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名称、检查时间、不予配合检查情形等信息,通过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但仍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完善程序的,及时报请有关负责人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第六章  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严格防范后续监管风险。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八条  随机检查结果将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据《呼和浩特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并进行效能评估。

第三十条  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由此导致出现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的,对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追责。

第三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隶属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其上级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