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呼政办发〔2017〕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整体工作,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实施重点项目、解决突出问题等措施,加快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贫困地区广大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贫困地区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将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呼和浩特市扶贫开发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政策,统筹推进,形成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征和民族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制定操作性强、切合实际的扶持措施,确保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快速推进、科学发展。

(三)多方协作,社会参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大扶贫”格局,实现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在贫困地区优势互补,共建共享。

(四)创新机制,跨越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建设,加快文化与科技、旅游深度融合,实现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以建设美丽乡村和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契机,补短板,兜底线,促发展,实现自治区级、国家级重点贫困旗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分别于2017年和2020年全部达到或接近接近全区平均水平的目标。贫困旗县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文化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人才队伍保障政策逐步落实,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完善。设施达标,功能齐全,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互结合,有效覆盖服务人群。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达到《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西部)》及《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要求。

(三)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升。群众需求反馈和评价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群众参与率、受益率、满意率显著提升。

(四)公共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突破。流动文化、数字文化形成品牌,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逐步推广,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不断加大。

四、实施范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国家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施网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覆盖能力。

1. 通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到2017年末实现贫困旗县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全部达到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西部),有条件的贫困旗县建有美术馆和剧场,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 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采取盘活存量、资产置换、综合利用等方式,通过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套建设不低于600平方米的室外文体广场。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在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村建设用于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群众文化活动的小舞台。

3. 流动文化服务设施设备逐步完善。为每个贫困旗县图书馆、文化馆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依托基层综合文化设施建立流动服务点,重点是加强农村集市、幸福院、村级文化室、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流动服务点建设,逐步形成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4. 实施广播电视数字化建设。在贫困地区率先完成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数字音频广播覆盖、应急广播体系和监测监管体系等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传输质量,实现广播电视全覆盖。

(二)增加产品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1. 落实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围绕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文艺演出、展览展示等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建立旗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资源库,明确服务具体项目、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达到《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要求。

2. 丰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深入开展各级文化艺术院团下基层文化惠民演出活动。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通过供需对接、双向互动,组织招募文化志愿者开展各种文化服务活动,丰富贫困地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3. 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配备儿童游乐设施,增加儿童课外读物,并为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之间的视频沟通提供便利。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在阅读服务、艺术普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在计生知识、心理咨询、文艺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鼓励建立老年体协、老年艺术团、老年大学等文体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提高农村无障碍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定期面向残疾人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和义务演出。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帮助辅导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

4.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力度。依托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公共文化活动有机结合,利用传统节日、民俗、民族民间文艺等,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对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评审、传承人认定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共文化发展活力。

1.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预算,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以公益性文化产品创作传播、公共文化活动组织承办、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为内容,逐步加大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

2. 促进文化消费和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文化消费补贴制度,补贴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消费群众,为广大群众提供普惠式文化补贴,向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特殊人群赠送文化消费卡。通过资金补贴、星级评定、培训指导、培育品牌等方式,扶持发展基层业余文化团队。通过用地优惠、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货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冠名和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

3. 扶持农民自办文化。实施贫困地区农村自办文化扶持工程,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积极扶持发展贫困地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书社、电影放映队和业余剧团等群众文化组织,打造服务半径农区3公里文化圈。深入挖掘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民族民间节庆文化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广场文化、村镇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深入发掘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优秀民间文化资源,打造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培养一批民间文化队伍及乡土文化人才,培育一批特色文化品牌。到2020年,在贫困地区初步形成“一县一特色”、“一乡一品牌”、“一村一团队”的发展格局。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1. 提高公共文化机构服务能力。通过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增加服务项目,打造服务品牌,完善评价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服务水平。推动体育馆(场)、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实施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提升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服务效能。逐步实施旗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度,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旗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

2. 推动实施流动文化服务。把流动文化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结合贫困地区文化服务实际需求,建立和完善流动文化服务网点布局、设施设备、服务规范和绩效评估机制。建立能够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流动文化供给目录。培育一批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群众欢迎的流动文化服务品牌。逐步推广流动博物馆、流动图书馆、流动文化馆、流动舞台车等流动文化服务项目,使贫困旗县及所属乡镇逐步实现流动服务常态化,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3. 创新发展数字文化服务。加强数字资源和传播渠道建设,积极推动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建设,依托重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征集、整合、制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化资源库,并向贫困地区数字化网络化输送,满足各族群众多方面的文化需求。

(五)完善用人机制,加强公共文化队伍建设

1. 稳定基层公共文化队伍。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至少配备有编制人员3人。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采取“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方式,为贫困地区行政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1名财政补贴管理人员。职称评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名额,应适当向贫困地区基层文化专干倾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贫困地区乡村文化专干给予适当奖励。

2. 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落实《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要求,建立或委托培训机构,分级分批对县、乡基层文化干部进行系统培训。将公共文化建设内容纳入贫困地区党校教育、干部培训体系。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选派优秀基层文化干部在职学习深造。

3. 加大文化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加大基层文化人才培养。逐步建立实施呼和浩特市与贫困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干部调训制度。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优先考虑有贫困地区工作经历的干部。通过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在贫困地区先行试点并逐步推开定期注册、技术分级、管理规范的社会文化辅导员制度。

4. 大力培育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艺术家、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推动公共文化单位、艺术院团等到贫困地区教、学、帮、带。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贫困旗县拥有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建有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文化志愿者队伍。

5. 大力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大力营造有利于乡土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旗县乡土人才信息资源库,通过搭建平台、提供经费、加强培训等方式,鼓励、扶持乡土人才开展乡土文化技能培训与传承,发挥他们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手工技艺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把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类资源统筹推进的文化扶贫工作格局。

(二)实现科学精准文化扶贫。对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资源项目、人才队伍等进行专项调查,摸清底数,找出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导贫困旗县制定实施操作性强、易于评估的五年工作计划、推动精准扶贫和“一县一策”落到实处。通过合作共建、结对帮扶、指导培训等形式,建立全市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作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文化活动、文化产业、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协同共建。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呼和浩特市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购买、人才培养、自办文化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通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予以补助,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将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统筹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现有项目资金、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等,支持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

(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有关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旗县文化主管部门对乡镇、村文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考评。建立群众需求和满意度反馈机制。加大对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贫困地区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项目审计和考核制度,确保我市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七、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