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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告

呼政发〔2017〕39号    

为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步伐,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现就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旗县区人民政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为治理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治理工程技术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期限一年,即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

四、旗县区人民政府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协议,按约定时限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旗县区人民政府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下载网址: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资料下载/文件下载,http://huhhot.nmggtt.gov.cn/bsfw/zlxz/wjxz/。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